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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患病未及时救治死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03:24:15 人浏览

导读:

2013年5月23日下午,张家口一对年青夫妇诉张家口和北京两家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第22法庭调解结案。两家医院同意担责70%,赔偿55万余元。

  2013年5月23日下午,张家口一对年青夫妇诉张家口和北京两家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第22法庭调解结案。两家医院同意担责70%,赔偿55万余元。折抵原告欠交两医院医疗费的30%后,两医院赔偿给原告532291元。患方取得胜诉。法院当庭送达了(2012)东民初字第0408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上述赔偿款于2013年6月10日前给付。

  一、产妇诉称两家医院诊治婴儿100多天的经过

  2011年9月17日11点50分,婴儿在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出生,窒息,出生后颜面青紫10分钟即转入新生儿科。据产妇称:自入院后,婴儿哭声不畅,易憋,伴呻吟及吐沫。据该院的病历记载,体格检查:“……颜面青紫,鼻翼扇动,口周及唇紫绀,……”当时入院诊断为:1.新生儿青紫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3.代谢性酸中毒4.新生儿颅内出血5.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6.败血症7.先天性巨结肠。原告要求医院及时手术治疗该患儿,均被医院推脱和拒绝。患儿一直在该新生儿科住院治疗,但病情无好转,且每况愈下。最后,原告不得不强烈要求转院治疗。患儿在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共住院103天。

  患儿于2011年12月29日12时转入北京军区总医院外科住院治疗。于2011年12月31日出现发热,2012年1月1日出现腹胀明显,该院行急诊剖腹探查术,术后次日患儿精神、反应差,且腹胀较前加重,之后病情继续加重,多脏器功能衰竭,于2012年1月8日00时50分,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该院的死亡诊断为:1.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后肠内瘘2.肠粘连性肠梗阻3.感染性休克4.内环境紊乱5.弥散性血管内凝血6.脓毒血症7.多脏器功能衰竭。患儿在北京军区总医院共住院10天。

  二、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认为两家医院均有过错

  宋中清律师代理产妇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依申请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就两家医院的医疗过错相关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经过长达9个月的时间,医学鉴定有了结果。据北天司鉴[2012]临鉴字第041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患儿因缺氧缺血性脑病入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后,第二天出现腹胀、排便困难,2011年9月20日查体示:经皮血氧饱和度88%左右、呼吸浅促、灌肠后便伴有血液、腹胀、腹壁发亮、肠鸣音极弱;9月20日腹部下片提示腹腔内肠管明显胀气、肠壁结构欠清晰、无膈下游离气体,提示不排除新生儿缺血坏死性小肠炎的情况下,医方未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未聘请相关的专家会诊,也未对此进行动态观察、跟踪,存在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及会诊义务之过失。儿科病程中记录胎儿有宫内窘迫史,与产科病历记录不符。

  北京军区总医院对患儿术前检查不够完善,如腹部X线、B超检查等,上述检查有助于了解病情及手术效果的评价;术后对患儿观察、护理不够仔细。如手术前一天做胃肠减压,无减压量的记录;术后第二日患儿出现心率加快、血氧饱和度下降,转入PCCU之前12小时无相关措施及病情的详细记录,故鉴定人认为医方存在未尽必要注意义务过失;患儿死亡后未书面告知家属做尸检的必要性,未尽告知义务。

  北天司鉴[2012]临鉴字第041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妇幼保健院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理论系数值50%。北京军区总医院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理论系数值25%。截至到2013年5月23日,这起医疗纠纷案经历了长达一年半的时间终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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