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死人的根本原因是诚信缺失
导读:
一直以来,在耳边常常听到贺州的很多医院或门诊部不讲医德:乱开药医死人、乱收费不诚信等等一系列问题。
大肆吹嘘 不练内功:贺州很多门诊部与一些小医院广告满天飞,广告吹得天花乱坠——能医百病!随意打开电视、翻开报纸、拧开收音机还是进入互联网,眼花缭乱的医院广告便扑面而来。这些医院广告根本不加隐晦,大肆鼓吹“一次性根治”、“世界最先进的技术”、“治愈率××”名人明星助阵、专家认可、权威机构推荐;用高科技做文章,大包大揽疑难病症,免费挂号、免费体检、免费看病、打折检查等等,其实这一切都是骗人的把戏,先把病人骗进去,再慢慢的的吓唬欺骗,一些小病都被这些医院门诊夸大病情,让你害怕,再不停的掏你口袋的钱。也许一个身体健康的人到这些门诊医院检查,也能检查出各种各样吓人的病来,不信你可以到贺州打广告最凶的那三四家门诊医院去调查一下,我有朋友已经体会过了。
现在很多医院的一贯伎俩。都是王婆卖瓜,自圆其说,“诱患者深入”,也是通常做法。于是乎千篇一律、毫无新意的广告铺天盖地的出现在消费者面前,看似热闹非凡,却不知有多少能真正烙在消费者心里!“品牌男科、精品女科、无痛人流、根治性病、专治不孕不育”,诸如此类广告每天都充斥于各种媒介。各种高明医术、先进设备的种种表述,让有病乱投医的人不得不信。千篇一律的广告极易陷入了无休止的广告轰炸怪圈,浪费大量广告资源,却难于出现立竿见影的奇迹。事实上,这是赌徒心态,难成大业。
中小医院大把大把的广告费投下去了,短期的效应是很明显的,但时间长了,他们的卑鄙行为被百姓识破了,自然就没什么客源了。铺天盖地的广告并不是办好一剂灵丹妙药。急于求成往往不能求成,甚至适得其反。当医院无客源,他们有些人不免会走邪道,高额收费、乱开处方、滥用进口药、弄虚作假等怪现象都随之而生。不少医院的“专家”,不乏“滥竽充数”的庸医;有的“宫廷秘方”,不少是手工作坊土产的“中国家里造”产品;广告吹得天花乱坠,毛病却始终治不好;不在服务、科研、效果上救死扶伤,做的是“一锤子买卖”,用的是“一次性处方”。终究有一天,医院会失去慕名而来的忠实患者。病人吃了一次亏,下回就不会再来了。服务跟不上,效果不理想,再好听的宣传广告也救不活医院本身。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认定?实践中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要综合具体案情的犯罪环境。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过失致人死亡的两种情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许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许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的亲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许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有关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