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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别医院间常规检查结果将互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0 05:38:17 人浏览

导读:

卫生部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各省要在2012年年底前建立各临床主要专业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在今年年底之前,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医学影像资料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
卫生部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各省要在2012年年底前建立各临床主要专业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在今年年底之前,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医学影像资料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将实现互认。

  根据卫生部之前发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质控需要,在辖区内选定三级甲等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各省要在2012年年底前建立各临床主要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通知要求,省级质控中心要对医疗质量全过程实施动态控制与管理,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关专业质控网络,定期向医疗机构通报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

  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于今年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对于开展检查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或项目要有科学、合理的认定依据。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首先选择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逐步开展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参加省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检查结果互认。对于参加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区、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结果互认。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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