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胎误诊”是否医疗事故?
导读:
潘女士前往本市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就诊,起先医院怀疑是先兆流产、宫外孕,后经B超检查诊断是患上“葡萄胎”,应施行刮宫手术治疗。一个月后,潘女士再去另一家妇产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输卵管伞端流产,即施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那么,前一家医院的诊疗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呢?潘女士把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6万余元。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对潘女士之诉请不予支持。
诊断不一致
2007年2月22日,潘女士因感觉身体不适,前往这家三甲医院就诊,被拟诊先兆流产、宫外孕待排。同年2月27日,潘女士再次前往医院就诊,经B超检查诊断为“葡萄胎”。医院当天就给潘女士施行刮宫手术。同年3月5日病理报告显示:子宫内膜呈分泌反应。次日,门诊记录:患者刮宫后阴道仍有流血,近2天量较前多些。处理:随访。
3月27日,潘女士前往一家妇产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输卵管伞端流产,并施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潘女士认为三甲医院误诊“葡萄胎”,未告知患有宫外孕症状导致治疗迟延,致其右侧输卵管被切除。
医嘱有欠缺
法庭上,三甲医院申请对其诊治行为是否符合诊疗常规做医疗事故鉴定。上海市普陀区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做医疗事故鉴定后认为,根据现有的病史、检验及B超诊断葡萄胎可能而作诊刮术,通过病理排除葡萄胎,不存在过错。疾病的诊断需根据病情发展逐步明确,在排除葡萄胎后,尚未确诊情况下嘱随访是恰当的。通过B超确诊宫外孕,手术切除右侧输卵管是疾病本身的转归,与医院诊疗无直接因果关系,而右侧输卵管切除并非意味生育能力的丧失。在病理报告出来后,医院虽嘱随访,但欠具体全面,尚需加强。结论为:潘女士与该三甲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非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潘女士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潘女士损害后果与医院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且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但经医学会鉴定,该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故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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