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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告父亲 要求返还医疗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0 02:05:33 人浏览

导读:

4月4日,崇川法院南通港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返还财产纠纷案:原告戴某凭借所持有的其父亲的医疗费、保姆费票据,起诉父亲要求返还垫支的医疗费和保姆费。今年84岁的葛某生有戴某等4子2女。葛某在老伴去世后,留有10万余元存款,分成22张存单存在银行。2009年6月9日

  4月4日,崇川法院南通港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返还财产纠纷案:原告戴某凭借所持有的其父亲的医疗费、保姆费票据,起诉父亲要求返还垫支的医疗费和保姆费。

  今年84岁的葛某生有戴某等4子2女。葛某在老伴去世后,留有10万余元存款,分成22张存单存在银行。 2009年6月9日至8月24日,戴某从其父亲处拿走存单和身份证,凭所掌握的存单密码,先后将全部存款及利息共计11万余元取出。为此,葛某诉至法院要求戴某返还该存款及利息。诉讼中,戴某辩称,所取的款已经或即将用于为父亲看病。经法院审理查明,戴某取钱后用于父亲治病的医疗费仅为2.1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戴某归还其父9万元。

  该案在执行期间,戴某反过来将其父葛某告上了法庭,认为在此之前为葛某代垫了保姆费、医疗费和水电费2.5万元,要求葛某返还该笔代垫款。本案葛某的答辩意见是:保姆费、医疗费是葛某用自己的钱付的,水电费发票是放在家里、后被戴某拿走的。

  崇川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持有被告的医疗费、水电费证据,由于原、被告间的特殊关系,并不能证明该款系原告支付。退一步讲,即使该款是原告支付的,由于原告系被告的亲生子,有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故其为原告支付保姆费、医疗费属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债务,其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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