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导读:
幼儿在医疗中死亡而且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相关的医疗机构对其的死亡赔偿标准应该按照成人标准来计算。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幼儿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意见》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六十周岁以上的限定,故婴儿应按成人标准赔偿。
2、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3、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5、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000年12月21日10时,妊娠九个多月的曾某在丈夫谢某的陪同下,入住福建省长汀县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入院诊断为“G1Po孕38周宫内妊娠ROA”。2000年12月22日7时30分,患者曾某出现“胎膜早破”、“羊水清”,此后并伴“不规则阵缩”。2000年12月23日5时25分,进入第一产程,羊水Ⅲ度混浊,6时49分进入第二产程,行“会阴切开,胎头吸引”助产娩出新生男婴谢某,生后1分钟及5分钟Apgar评分分别为8分、10分。产后婴儿逐渐出现哭声低、反应差、口唇紫绀等,经妇产科处理无好转,于同日16时转儿科治疗。
法律分析:该案历时近三年经三级鉴定机构鉴定,最终结论为:医院产程观察记录不全,无法明确因先天因素或胎儿窘迫引起的患儿脑性瘫痪,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法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先后委托长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龙岩市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对本案进行鉴定,结论均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提出异议并再次申请重新鉴定,2003年5月13日福建省医学会受法院委托,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2004年8月福建省医学会作出闽医鉴定04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分析意见: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在分娩过程中,胎头吸引助产术符合产科处理原则,但产程观察记录不全,无法证明胎儿无宫内窘迫;因新生儿血小板仅61x109/L,且有蛛网膜下腔出血,无法明确因先天因素或胎儿窘迫引起的患儿脑性瘫痪。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2004年11月17日,法院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方的工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医院自愿补偿小孩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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