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瘫幼童状告医院二审获赔34万余元
导读:
讯(记者吴毅君通讯员陈鹏腾)2008年3月,一名出生于2007年5月份的小男孩,因病在晋江某医院做手术,怎料术后高烧不止,最后出现脑瘫。因认为医院处理不当,这名男孩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并索赔100余万元。近日,中院二审宣判,晋江某医院应赔偿34万余元。
法院查明,2008年3月12日,哭闹不停且伴有呕吐症状的小源(化名)被抱到晋江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肠套叠”,并于当日中午12时进行“剖腹探查+肠套叠复位固定术”。术后,小源却出现发热直至转为高热,并伴有寒战、抽搐等症状,经治疗后仍未好转。2008年3月15日,小源被转至泉州市区一家医院进一步治疗。在住院治疗半个多月后,小源被父母带回家中休养。回家后,杨先生夫妇发现儿子不能说话也无法站立,四肢僵硬。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源的情况属于脑瘫。
受晋江市卫生局委托,泉州市医学会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杨先生再次提出申请。晋江市卫生局委托福建省医学会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晋江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在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后,杨先生夫妇以儿子代理人的身份,将该医院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1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杨先生夫妇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原生疾病的诊断明确,手术方式是正确的,麻醉及手术过程顺利。上诉人术后出现高热是多因素所致,但被上诉人处理不及时、不得力,与上诉人目前脑瘫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经鉴定已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以认定。
近日,中院作出二审宣判,判处该医院赔偿小源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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