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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准确计算患者实际所需费用法院只能分阶段判决一位患者15年的“后续治疗费”官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6 03:57:17 人浏览

导读:

15年意味着什么?可能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答案。但对田凤珍一家却只有3个概念,那就是借高利贷、打官司和治疗,外加握在手里的那11份沉甸甸的判决书。患者15年索赔1992年,6岁的小囡囡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导致右肘关节受伤,当晚就住进了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第三人民医

  15年意味着什么?可能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答案。但对田凤珍一家却只有3个概念,那就是借高利贷、打官司和治疗,外加握在手里的那11份沉甸甸的判决书。

  患者15年索赔

  1992年,6岁的小囡囡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导致右肘关节受伤,当晚就住进了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第三人民医院(后改名为汐子中心卫生院)。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疗人员的责任,囡囡的右臂尺神经被损害,出现右前臂缺血性肌肉痉挛,右手和右臂丧失了活动功能。后经当地卫生局鉴定,此次事故属于“二级乙等医疗技术事故”。1998年11月,经过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认定囡囡右上肢完全丧失功能,属于五级残废。

  然而索赔之路充满坎坷。1993年,囡囡获得的第一次民事判决赔偿只有七千多元。在母亲田凤珍不懈地上诉、重新起诉、上诉、申诉、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等程序后,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这是囡囡索赔诉讼的第六份判决书。法院判定第三医院对囡囡的医疗事故负责,一次性赔偿囡囡近13万元费用,并认定今后囡囡的恢复功能性治疗费用同样由第三医院承担。

  2003年,按照内蒙高院上述判决中的说法,田凤珍代女儿向赤峰市中院提出起诉,要求改名后的汐子中心卫生院,对囡囡的手臂恢复治疗费用,一次性赔偿100万元。然而,赤峰中院以囡囡今后的治疗费用还未发生为由,只判赔偿囡囡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4万多元。

  在囡囡上诉后,内蒙高院又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卫生院先行给付囡囡10万元作修复手术费用。

  2007年5月,囡囡在上海一家医院进行了右前臂的“神经松解手术”,取得了明显的疗效,囡囡的右手开始能够活动。田凤珍看到希望的同时,烦恼也随之而来,因为上述判赔的10万元早已花光。

  于是田凤珍再次代女儿向宁城县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医院继续支付接下来的医疗费用。2007年11月,宁城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医院先行给付2万元治疗费用,对于囡囡其他支付费用要求,仍然以“今后的医疗费用应待发生后另行主张”为由,没有支持。

  2008年10月17日,针对囡囡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宁城县法院作出汐子医院赔偿十二万六千多元的判决。

  到此,囡囡的医疗事故索赔之路已经走了15年,法院判决已经有了11份。

  田凤珍告诉记者,自己并没有固定工作,全家一直依靠丈夫一人微薄的收入维持生计。在女儿遭遇医疗事故之后的16年间,他们不得不经常奔波在内蒙与北京、上海之间,生活步骤基本就是借钱、打官司,拿到赔偿后再去治疗;然后再借钱、打官司。这些年,田凤珍为打官司,给女儿治病,已经借遍了所有的亲戚朋友。很多人因为害怕被借钱,都断绝和田凤珍一家的来往。无奈之下,她只好去借高利贷。

  更令田凤珍感到无奈的是,虽然法院已经明确认定医院应该承担女儿的医疗事故责任,但她每次向医院索赔治疗费用,都必须通过打官司来实现。而且每次官司都要经过一审、二审,甚至是再审。诉讼期越长,他们承担的诉讼成本就越大,而赔偿的数额远远不够治疗的费用。

  医院不堪重负

  在上海住院的时候,医生告知田凤珍,要想让囡囡取得比较良好的治疗效果,即能恢复基本自理,还需要进行一系列手术,费用大约得100多万元。医生还说,进行囡囡右胳膊功能重建的手术,时间推迟得越久,其功能恢复的可能性就越小。

  田凤珍告诉记者,她并不想当刁民,来来回回地告医院。但是既然2000年内蒙高院的判决明确说明,囡囡今后的功能修复性治疗需由医院来承担费用,那么医院就应该对囡囡今后的治疗费用承担责任。

  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此次事故的责任方,汐子中心卫生院张贵军院长。从1992年至今,张贵军已经是这家医院处理这起医疗纠纷的第4任院长了。

  张贵军告诉记者,对于囡囡遭遇的医疗事故,医院一直都持积极配合的态度,对于每次法院判决,他们都无条件地给予执行赔付,从没有拖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将来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能等实际发生后,患者持有效报销凭证,才能向医院进行索赔。囡囡的治疗费用,已经让医院不堪重负。汐子中心卫生院只是一家小小的乡镇医院,本身已经负债近300万元,哪还有力量去支付高达100多万元的恢复性治疗费用?只能是让患者先行治病,然后医院再赔偿。

  张院长告诉记者,为了能彻底解决此事,医院还主动和田凤珍协商,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提出两套解决方案。第一种是由医院一次性赔偿囡囡20万元;第二种由医院负责给囡囡安排工作,给予上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解决囡囡一家的后顾之忧。但两种方案都遭到田凤珍的拒绝而没了下文。

  同时张院长认为,囡囡的右臂尺神经受损造成残疾是否能够康复,在医学上还存有争议,而医院承担这种恢复性治疗的责任应该有个上限,不可能无休止地为此负担下去。

  寻求破解之道

  在采访中,曾经作为田凤珍代理律师的孔繁文告诉记者,此案虽然责任是非清楚,但是要想解决囡囡面临的后期治疗费用索赔问题,难度确实很大,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确实无法解决囡囡一家举债诉讼治疗的窘境。

  本案最大的难点就是难以准确计算患者实际所需费用。而国务院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目前解决此类赔偿纠纷的主要依据。根据条例要求,患者的治疗结束后才能主张赔偿。

  现实当中,法院一般只裁判患者实际发生的医疗及其他费用,不处理后续费用。当事人对于继续发生的费用有争议,可以另行起诉解决。但这样的规定碰到囡囡家的情况时,问题和矛盾就集中体现出来了。那么又该如何解决呢?

  2004年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后续治疗费用如何计算的解释,是法官裁判本案囡囡类型案件的重要依据。《解释》的第19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在这里,评估机构确定的费用应为一个准确的数据。而现实当中鉴定机构又往往无法给出精确的数额,因此患者一般都等实际治疗费用发生后,才能向法院主张权利索赔。[page]

  对此,资深卫生法专家、曾参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认为,最高院应该对这一解释作出修改,将上述这种精确评估修改为模糊评估或最低限额评估。即只要是今后所必然确定发生的治疗费用,即使无法计算实际支出,鉴定评估机构也应该给出此种治疗所必需的最低限度数额,以解决像本案中患者举债诉讼治疗的问题。

  同时,卓小勤还建议,像囡囡这样经济困难的医疗纠纷患者,可以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内。比如,患者可以先到别的医院进行治疗,费用可以先由这家医院垫付。等治疗告一段落后,患者向法院提起起诉,法院可直接判事故责任医院向治疗医院支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这样既减少了患者的诉讼成本,也能避免一些无良患者伪造假单据骗取赔偿款的可能。

  长期从事医疗纠纷案件代理工作的北京松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耿欣表示,对于后续医疗费用索赔案件,法律应该设立后续治疗上限终止的制度。对于在医学上已经明确不能康复或治愈的后续索赔病例,应该及时协商终止不必要的治疗。这样即可以避免一些患者恶意索赔情况的发生,也可以减少医院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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