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手术后瘫痪状告医院原被告提供病历不一致
导读:
医院称病人术后不能行走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实习生蒋丽裟)从手术室出来后再也不能站立行走,与医院多次交涉无果后,病人刘柔君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手术后小腿失去知觉
据介绍,今年42岁的刘柔君,家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上华镇下陈村,生活过得还算优裕,但腰痛困扰了她6年。平时只要休息和擦药油就可缓解疼痛,但从去年11月10日开始,她的腰间疼痛加重。去年11月13日,她到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骨科检查。医院检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建议她做腰椎间盘手术。当月19日,刘柔君接受腰椎间盘手术。但术后她发现自己一双小腿丧失知觉,不能站立,而且大小便失禁。医院称经过治疗3个月内可以康复。
3个月过去了,但刘柔君还是不能站立行走。“术后约10天我们请教了汕头的医生,他们一致认为这是手术错位后严重伤害脊椎神经造成的。若能恢复正常走路,那是老天赐的。”刘柔君说。
病人索赔偿医院要检查
见治疗无望,恢复无期,刘柔君选择了出院并要求广医二院赔偿。“但医院在协商赔偿过程中采取种种方法拖延。”刘柔君的大伯称,今年4月27日,该院要求去汕头检查病情恢复情况,但又无故取消行程。随后,该院又要求刘柔君在当地选择医院进行检查,并承诺如情况属实就赔钱。按照医院要求,今年5月9日,刘柔君在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寄往广医二院。过了两个月,刘柔君终于等来了广医二院愿意赔偿的电话。谁知这只是一句空话,又过了两个月,刘柔君等来的不是赔偿款,而是要求再赴广州检查的电话。
见广医二院“出尔反尔”,刘柔君一家非常气愤,遂将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6万元。刘柔君还向法院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
原被告提供病历不一致
本月22日,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广医二院辩称,医院对刘柔君采取手术治疗措施是正确的。而因椎管内有大量的神经,手术时无法完全排除神经损伤,因此刘柔君术后出现不能下地行走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另外,在刘柔君出现并发症后,医院已积极地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并未延误其治疗。
但刘柔君的代理律师宋律师指出,原告所复制的病历和广医二院所提交的病历并不一致,医院存在篡改病历的嫌疑。宋律师指出,在医院提交的病历中,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诊断、出院记录和出院诊断等多处均有“脊髓栓塞”字样,这是原告方所复制病历中所没有的。宋律师认为,医院是为了逃避责任,欲证明刘柔君的术后瘫痪是其本身“脊髓栓塞”造成的。对此广医二院未做出反驳。
此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医生写天书病历涉嫌违法据本报报道,到医院看病,医生开出的病历字迹潦草,好比天书,病人压根儿一个字也看不懂。患者陈英决定要求医生尊重病人,写出让人看得懂的字。但是
医院称病人术后不能行走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新快报讯(记者曹晶晶实习生蒋丽裟)从手术室出来后再也不能站立行走,与医院多次交涉无果后,病人刘柔君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海
从手术室出来后再也不能站立行走,与医院多次交涉无果后,病人刘柔君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手术后小腿失去知觉。据介绍,今年42岁的刘柔君,家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