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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区别之鉴定人员的组成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5 00:13:51 人浏览

导读:

鉴定人员是指直接参加实施鉴定行为的人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

鉴定人员是指直接参加实施鉴定行为的人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省、地市两级医学会分别组建辖区范围内的医学专家库,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衷遴选医学专家参加医学鉴定,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
而司法鉴定一般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一般是法医)主持鉴定,同时特邀或者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或者有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直接进行鉴定,遇到疑难、专业问题后再向临床医学专家咨询。


这样看来,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都有临床医学专家的参与,所不同的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数量的多少和在鉴定中主次地位。因此,医学鉴定与司法鉴定似乎个有利弊。但是,鉴定毕竟是一项为法律服务的特殊工作,鉴定有其特殊的鉴定思维和鉴定方法,这其中还涉及法律问题、证据审查和甄别以及事实认定等问题,因此,单纯的临床医学专家开展鉴定很难让鉴定做的完美。在国外有些发达国家虽然没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但是他们有类似的一些做法,比如专家听证仲裁制度等,一般主持听证的都是医学专家,同时邀请专业律师到场作法律指导。从这个角度看,司法鉴定人是能够比较好地将医学知识与法律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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