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术后死亡病历丢失医院赔偿十几万
导读:
医院将患者的原始病历弄丢,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院方被责令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近15万元。近日,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医院疏于管理,将患者的原始病历丢失而承担责任的案件。
据了解,患者刘某(已亡)因双下肢病变,双足皮肤青紫,于2005年7月住进胜利油田临盘医院,并被医生诊断为血管炎、坏死性血管炎。后因病情较重于同年8月转入省城某家医院,被该院诊断为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闭塞症,不久后,该院为患者行主动脉双股动脉人造血管旁路手术,手术结束后不久,患者便出现憋气、抽搐、意识模糊,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的妻子庞某认为省城这家医院医疗措施不当,本应没有危险的疾病却致使病人术后很快死亡,遂向临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庞某诉称,丈夫刘某的死亡与院方手术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故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院方赔偿医疗费等相应经济损失38万余元。
医院辩称,患者入院时,病情较重,院方对其手术治疗并非治疗措施不当,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并称由患者亲属签字的部分病历已被患者亲属以复印报销为名借出至今未返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患者亲属不承认取走了患者病历,而医院方面也提供不出有力证据证明患者病历被其亲属取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医院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很短时间患者即被宣告死亡,且对患者诊疗的原始病历未能向法庭提供,致使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证明其对患者诊疗行为无过错,判定被告该医院应对患者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鉴于患者入住该院时病情已较重,院方已给予积极治疗的实际,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酌情判决该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242027元的60%,共计1452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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