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赔偿 > 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 医院副院长:在手术中丧命也就赔三五万

医院副院长:在手术中丧命也就赔三五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7 04:15:59 人浏览

导读:

第一次胆囊炎手术不成功,在随后的一年半时间里,南阳的赵女士又接连做了5次手术,仅住院费就花近十万。当他们找到第一家做手术的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时,医院主管医疗纠纷的副院长认为,赵女士提出的近30万元的赔偿数额过高,并直言,“在手术中丧失生命的赔偿也就三五万

第一次胆囊炎手术不成功,在随后的一年半时间里,南阳的赵女士又接连做了5次手术,仅住院费就花近十万。当他们找到第一家做手术的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时,医院主管医疗纠纷的副院长认为,赵女士提出的近30万元的赔偿数额过高,并直言,“在手术中丧失生命的赔偿也就三五万元”。不知道在医院领导的眼里,赵女士所受的痛苦值多少钱?

□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法制频道记者 王清清

【事件】胆囊炎手术失败 被告知要二次手术
2月25日,在经历近4个小时的车程后,记者终于来到了位于南阳的赵建英女士的家。
提起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做胆囊炎手术的经历,赵女士不由得难过起来。“2009年6月中旬,我因腹部胀痛,到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胆囊炎,医生建议做手术。”
赵女士说,她和家人商量后,接受了医生的建议,并在该医院实施了胆囊切除手术。
赵女士的家人说,她做完手术后脸色很黄。手术后第9天,赵女士就被医院告知,还需要再做一次手术。
“如果第一次手术成功了,为什么还需要做第二次手术?如果当初手术没有成功,为什么到了第9天才让做第二次手术,还要请郑州的专家到南阳一起来共同救治?”赵女士及其家人对医院要二次手术的结论很难接受。
经过一番咨询后,赵女士及其家人终于做出了决定:转院。

【鉴定】又做5次手术和第一次手术有关
转入郑州一家医院后,赵女士被诊断为胆囊切除手术后胆总管梗阻,而之前第一次术后出现无法消退的黄疸也正是与此有关。
之后,赵女士在郑州这家医院住了一年半的时间,仅治疗费用就花了近十万元。其间,为修复胆总管梗阻和胆道损伤等问题,赵女士先后又做了5次手术。“这种反复手术的痛苦,我至今想起来都很难受。”赵女士说。
后来,在律师建议下,赵女士申请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胆总管梗阻,胆道损伤”,与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手术存在因果关系,目前伤情构成7级伤残。

【调查】带记者维权引发不满 患者医院被推搡
为了弄清楚当时赵女士在手术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记者和赵女士及其家属一起来到了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见到了医院主管医疗纠纷的负责人杨副院长。
杨副院长表示,他不了解赵女士的情况,并且马上要做一台手术,下午才有时间。
为了帮助赵女士,记者建议,由负责解决医疗纠纷的医务科把赵女士的情况上报给杨副院长,这样才能有效地尽快解决问题。
杨副院长让记者、赵女士和医务科联系。随即,记者和赵女士等人一起来到了医院的医务科,见到了医务科负责人刘某。可没想到,在医务科,问题不但没有得到顺利解决,矛盾反而激化起来。“可能是对赵女士及其家人带着记者来了解情况不满,刘某推搡了赵女士,引起赵女士的女婿不满,‘你怎么连患者也打?’”双方推搡了起来。
矛盾发生后,警方介入处理。

【医院】索赔数额太高“丧命也只赔偿三五万元”
协商不成,赵女士的医疗纠纷该怎么办呢?事情既然摆在那里,总得有人出面解决吧?“《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玫解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月26日,记者再次联系了杨副院长。杨副院长表示,即便是赵女士不做鉴定,他们也会承认手术有失误,但是关于赔偿数额方面,双方还得进一步协商。
据了解,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做过手术后,赵女士又在郑州的医院接受了5次手术,住院时间长达一年半。在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赔偿等方面,赵女士提出了近30万元的赔偿。医院方面认为,30万元数额太高。“在手术中丧失生命的也就赔偿三五万元”,杨副院长表示。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赵女士家人得知,目前双方就赔偿数额仍没能达成一致。
赵女士(左)向记者和律师介绍情况双方在医院发生纠纷赵女士家属想讨说法 均为视频截图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