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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做喉镜检查后死亡医院医疗过失赔偿23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7 03:07:27 人浏览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北京市大兴区一患者因嗓子不舒服前往某镇医院就诊,接诊医生简单询问了几句就要求病人去做喉镜检查。结果在做完检查后,患者突然呼吸困难、大小便失禁,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家人将镇医院起诉至法院。5月24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医院终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大兴区一患者因嗓子不舒服前往某镇医院就诊,接诊医生简单询问了几句就要求病人去做喉镜检查。结果在做完检查后,患者突然呼吸困难、大小便失禁,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家人将镇医院起诉至法院。5月24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医院终审被判令赔偿死者家属23万余元。

患者杨某有多年的肺心病史,2005年4月10日,他因嗓子不适在家属的陪同下前往某镇医院就诊。家属在法庭上回忆,当日,杨某先到内科接受检查,内科医生听说是嗓子不舒服,没有做任何病史调查和体检,就要求杨某去五官科就诊。来到五官科后,接诊医生同样没有询问病史,就要求杨某去做喉镜检查。杨某对喉镜检查有顾虑,主动跟医生说自己有呼吸衰竭和肺心病病史,医生并没有理会。随后,该院医生对杨某进行麻醉,杨某出现了抽搐的现象,医生仍继续为其进行纤维喉镜检查。检查没有发现异常,杨某在五官科门口的椅子上坐下,随即发生呼吸困难,不久就发生小便失禁和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医院五官科对杨某实施的医疗行为中存在缺乏纤维喉镜检查适应症、病史询问不仔细、检查前告知缺陷、病历记载使用药物量不明、抢救记录不明确的医疗过失;医院五官科的医疗行为促发患者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与死亡为主要因果关系;患者自身疾病与死亡为次要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患者到医院就医,与医院形成了医患关系,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进行治疗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由于医院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推翻鉴定结论,法院确认该鉴定具有证明力。此案中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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