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产生不良反应 医院赔偿13万元
导读:
药物产生不良反应 医院赔偿13万元
患者滕女士按医嘱服用药物一个月后,出现了一系列的不良反应,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85万余元。昨日记者获悉,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医院存在过失,赔偿滕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13万余元。
女患者服药后
产生不良反应
2002年9月,滕女士在西岗区某医院内分泌专家诊处就医,当时该医院依据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化验报告单所反映的情况,诊断为“高代谢症群”,处方药物“赛治”。10月8日,滕女士出现畏寒发热,伴咽部疼痛,于次日到该医院住院,后于11月5日出院。出院后滕女士的病情不稳定,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先后就诊于其他医院,诊断中均有“中毒性脑病、共济失调”,即出现明显的后遗症。法院后来查明,“赛治”药物可引起白细胞减少。
原被告法庭上
“针尖对麦芒”
滕女士诉称,被告医院接诊医生仅凭金州区第一医院的化验单,诊断为“高代谢症群”,处方“赛治”,服用后造成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返回工作岗位,严重侵害她的生命健康权,要求被告医院赔偿856092元。
被告医院则表示,滕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且己方在救治过程中没有过错,所以不同意滕女士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滕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
医院赔偿13万
在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书》分析,认为药物“赛治”如服用不当,患者会出现免疫力下降的严重后果,所以在服用时、尤其在用药初期医院有严格的注意义务。本案滕女士在被告医院就诊后出现了严重病症,由此可以认定此后果与服用药物“赛治”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属于医疗赔偿纠纷。滕女士出现不良反映与服用“赛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医院有未告知滕女士及时作相关检查的过失,对滕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滕女士医疗费等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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