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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手术致患者截瘫医院赔偿74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6 22:11:57 人浏览

导读:

颈椎手术致患者截瘫医院赔偿74万元案例介绍:胡女士颈椎疼痛得厉害,她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建议手术治疗。胡女士出院不久,双下肢严重截瘫。后经另一家医院诊断,胡女士的病情为“颈4-7椎体前路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后改变”。胡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

颈椎手术致患者截瘫医院赔偿74万元

案例介绍:胡女士颈椎疼痛得厉害,她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建议手术治疗。胡女士出院不久,双下肢严重截瘫。后经另一家医院诊断,胡女士的病情为“颈4-7椎体前路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后改变”。胡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退还先前的住院治疗费用,赔偿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78万余元。经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为胡女士伤残等级为4级,医院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胡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退还医疗费并赔偿损失。

  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且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为“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据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80%赔偿责任,退还胡女士在被告医院花费的医药费1.8万元,赔偿误工费6.3万元。考虑到原告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主要护理,一人辅助护理,故按1.5人护理费标准予以计算,赔偿原告出院后20年的护理费79.4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认为护理费赔偿数额过高,向中院提出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原告的伤残程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年的护理费并无不妥。按照法律规定,除非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护理人员原则上应为1人。原审法院在原告没有提供医疗机构明确意见的情况下,确定护理人员为1.5人欠妥,更正为1人。撤销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护理费79.4万元的判决,改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护理费52.9万元,连同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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