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在法定准许的医疗期是多长
导读:
特殊疾病是可以延长医疗期的,如果延长医疗期是需要申请的,例如癌症,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法痊愈,是可以申请延长治疗的期限的,那么,癌症在法定准许的医疗期是多长呢?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2)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龄在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龄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对于病情时好时坏、其医疗时间可能是不连续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体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
经过医院医生诊断认为生病职工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无论什么病都可以申请医疗期,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享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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