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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书(胜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5 00:36:33 人浏览

导读:

申请人:杜某被申请人一:深圳某医院,被申请人二:深圳市某人民医院,申请人因不服深医鉴(2006)277-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现提出重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事项:申请再次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申请的事实与理由:这是一份事实不够清楚,证

申请人 : 杜某
被申请人一 : 深圳某医院 ,

被申请人二 : 深圳市某人民医院 ,

申请人因不服深医鉴 (2006) 277 -13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现提出重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申请事项 :
申请再次鉴定 , 确定为医疗事故。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
这是一份事实不够清楚 , 证据不够确凿 , 分析意见自相矛盾的鉴定书, 其鉴定结论不能令人信服。
一、认定事实错误
在第四页〈六、诊断概要 ) 提到:术后诊断为“胆囊多发结石伴慢性胆囊炎 (Mirrizzi 症)。究竟是什么时候呢 ? 根据第 7 页〈八、 分析意见第一点 ), 那应该是手术前 , 至少是手术时就发现了 ? 那为什么结合术前术后的诊断都没有提到Mirrizzi 综合症 , 在出院小节上才说有 Mirrizzi 综合症呢 ? 医方说病历补写 , 但其补写部分与病情不符 , 实为篡改病历。如果是MirrlZZi 综合症 , 患者在术前应当有发烧、黄胆等现象。为什么没有呢 ? 因此 , 患者并不是Mirrizzi综合症 , 而是医方在篡改病历。
退一步讲,若真的存在 Mirrizzi 综合症 , 根据医学知识 , MirrlZZl 综合症是做胆道、胆囊切除的禁忌症 , 那就更应该告诉患者 , 和患者沟通 , 以确定合适的手术方式。
二、缺乏科学的分析意见
1 、鉴定书第七页〈八、分析意见 ) ( 二) 说 " 对患者诊患有 Mirrizzi 综合症的诊断是正确的 " 是错误的。没有相关的术前检查及各种诊断报告来证明 , 只有医院手术记录夸张的说明 , 患方不予以认可 , 不能作为诊渐为 Mirrizzi 综合症的依据。
2 、鉴定书第 8 页。(八、分析意见 ) ( 二 ) 中提到 " 对患者采取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及胆总管内支架引流的治疗方案是合理的。 " 这是错误的 , 是在偏袒医院 , 是显失公平的。按照医学规定 Mirrizzi 综合症不能进行采取腔镜胆囊切除术。说其合理无任何事实根据。
同时其又在分析意见 (三) 医方在诊疗过程存在的不足第 1 条、 第 2 条提到:“应以中转开放手术为宜 " 、 " 其选择的 10 号脑室引流管欠妥” 。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
3 、鉴定书第 8 页 ( 八、分析意见 ) (三) " 医方在诊疗过程存在的不足 " 应改为 " 医方在诊疗过程存在的过错”,即医疗事故的过错。
按照鉴定书中的逻辑 , 那事实就是 : 医院在未和患者沟通的情况下 , 采用了不合适的治疗方案 , 造成了患者器官的损害 , 更也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医院难道还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
4 、鉴定书第 9 页。(八、分析意见 ) ( 四) 患者需要进行胆肠吻合的原因分析过于牵强。将医方的医疗事故说成了选择了修复手术 , 是在强词夺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什么 Mirrizzi 综合症 !
三、鉴定书的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是错误的
退一步来讲 , 患者即使患有 Mirrizzi 综合症 , 医方选择腔镜手术就是造成医疗事故的成因。
四、鉴定书认定事实与鉴定结论自相矛盾
从鉴定书认定的事实 , 完全可以判断出属于医疗事故 , 但鉴定书的结论却说 " 无因果关系 , 不属于医疗事故”,这不是自相矛盾 , 自己打自己嘴巴吗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请上级机构依法、公平的认定为医疗事故。

此致
广东省医学会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路伟国 律师
2007 年 1 月 29 日

2006年12月 深圳医学会鉴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7年12月21日 经广东省医学会鉴定 属于医疗事故


评语:同样的事实,不同的结论。说明医疗事故鉴定体系制度的缺失。之后,广东省高院的相关规定为保护患者的合法利益作出了指导意见。据笔者了解,这是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以来,广东省医学会作出的第一起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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