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程序
导读:
在发生医疗事故时,我们都会选择鉴定医疗事故,找出发生此次医疗事故的原因,很多时候,在拿到鉴定结果时,我们都有可能对于结果是持一个不满意的状态,那么,如果我们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不满意,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本条是关于医疗事故鉴定中再次鉴定程序的规定。再次鉴定的申请,可以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也可以是医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不超过15天,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途期则不予受理。
这里患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提出再次鉴定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2、必须是对担任首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鉴定报告结论不服(不服的内容可以是认定事实、法律适用、鉴定程序等)
3、必须是按照本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递交申请书时还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和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四级医疗事故是没有伤残,而且,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没有伤残、或有伤残不是医疗过失行为造成那也就没有精神抚慰金的。
医学会和医院同属卫生部门,发生医疗事故,事故等级是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依据,所以,在医学会鉴定是很难的到公正的结论的,建议申请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损害与疾病的关系评定及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事故案件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案件,其证据涉及大量的医学 科学 知识,因此,办理医疗事故案件的司法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对于办案中碰到的一些复杂疑难的医学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专家请教。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还应注意运用各种 现代 科学技术手段,以提高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收集证据要严格遵照法定的程序,严禁刑事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 方法 收集证据。另外,还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各种合法权利。例如,对被害患者的隐私不能随便泄漏,以避免造成对其不应有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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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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