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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鉴定结论应更具权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4 20:33:50 人浏览

导读:

上级鉴定结论应更具权威本版2006年12月20日刊出的《医学会是否该退鉴定费?》一文中,曾有“不同级别鉴定结论无效力区别”的观点,我认为值得商榷。医学会虽然不像法院等国家行政机构存在行政管辖关系,但的确存在级别的问题,如在学术活动、组织管理等方面,就存在着
上级鉴定结论应更具权威
  本版2006年12月20日刊出的《医学会是否该退鉴定费?》一文中,曾有“不同级别鉴定结论无效力区别”的观点,我认为值得商榷。
  医学会虽然不像法院等国家行政机构存在行政管辖关系,但的确存在级别的问题,如在学术活动、组织管理等方面,就存在着下一级学会组织服从上一级学会组织的原则。这也就是说,上一级医学会组织在某种意义上学术地位更高,更具有学术权威性。
  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方面,上一级医学会组织鉴定的专家,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择出来的、具有更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因此,其鉴定结论体现了更加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水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也规定再次组织鉴定工作的是上一级医学会,这也表明上一级医学会较高的学术地位和权威体现在其鉴定结论水平中。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不采信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会导致上一级医学会的学术权威在业界内无法体现,也可导致人们对更高医疗事故鉴定质量产生怀疑,对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失去信心。另外,法官若在判决中,不树立上一级医学会鉴定结论权威性的话,还会出现对初次鉴定结论难于采信的问题,影响审判结果甚至造成司法不公。
  ■案例回放
  产妇杜某因患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在某县医院和某市医院分娩时,因病情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杜某的家属先后向省医学会申请对上述两家医院医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分别缴纳鉴定费各3000元。省医学会对县医院的医疗行为作出“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县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对市医院的诊疗行为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杜某家属将县医院和市医院一同告上法庭。在庭审中,县医院向中华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中华医学会作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二医方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其中县医院负主要责任的90%,市医院负主要责任的10%)的鉴定结论。11月,法院依据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作出判决。
  诉讼结束后,杜某家属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省医学会返还3000元鉴定费。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省医学会向患方返还3000元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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