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医疗事故
导读:
钢板断裂患者再骨折 医院赔偿六万元
一位刘姓患者因为骨折到医院治疗,没想到由于医院手术时使用了不合格的固定钢板,受到严重的人身损害。8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蓝山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伤残损失费等6万余元。
法院查明,2002年10月10日,刘某在蓝山县境内的一高速公路工地打工时,被运料车撞伤,送蓝山医院住院治疗。蓝山医院施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并在出院时医嘱一年后取内固定钢板。次年8月,刘某再次到蓝山医院复诊,经X光片检查,内固定钢板已经断裂,造成刘某的右胫骨严重畸形,于是只得转到湘雅二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湖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内固定钢板进行了质量检测鉴定,发现该钢板七项指标检测中有一项技术指标不合格。
2004年4月19日,刘某伤情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右胫腓骨骨折,行钢板内固定术后因钢板断裂,骨折处二次骨折,构成9级伤残,需完全护理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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