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吗?医生不给做检查只是给止血。请问这种情况属于医疗事故吗?

更新时间:2018-11-05 08:57:34人浏览
问题描述:
医疗事故吗?你好!

前几天我岳父因为拉肚去医院做了检查,其中有一项胃镜。做 完之后,回家开始便血,血压骤降,再去医院抢救。医生不给做检查只是给止血。请问这种情况属于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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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呢?医疗鉴定专家指出,尽管不少医患纠纷源自院方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但是患方也应该清楚,有6种状况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应对此做无理的纠缠。   第一,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第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
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第三,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
  第四,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五,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
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第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2018-11-05 08: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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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看,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唯一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如前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过错。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这一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侵权人有关系,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无过错,而侵权人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
  2002年4月1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这是我国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适用到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机构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2018-11-05 08: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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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是民事侵权纠纷,会产生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情节严重,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8-11-05 08: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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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医院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医院有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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