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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芗城医院:治死男婴有过错非经判决不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8 13:47:03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5月21日和22日曾庆申夫妇委托的律师两次来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医院提出协商解决医疗过错争议的要求。芗城区医院的领导及法律顾问承认存在医疗过错,但是拒绝协商赔偿,理由是:国有医院无权协商赔偿,只有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和法院判决才能赔偿。该医院道出了医患

2009年5月21日和22日曾庆申夫妇委托的律师两次来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医院提出协商解决医疗过错争议的要求。芗城区医院的领导及法律顾问承认存在医疗过错,但是拒绝协商赔偿,理由是:国有医院无权协商赔偿,只有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和法院判决才能赔偿。该医院道出了医患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

曾庆申夫妇系山东来福建打工十多年的农民工,他们7月大的儿子因“腹泻粘液样便3-4天”于2009年4月10日入漳州市芗城区医院治疗。医院没有按照诊疗常规予以基本的查体,包括没有及时测量患儿的血压等,即按照腹泻进行输液等。次日患儿大便正常,曾庆申夫妇要求患儿出院被芗城区医院拒绝。第三天(4月12日)上午7时,患儿在医院出现双下肢肿胀,医院才开始量血压,病历记载为98/60mmHg。患儿于当天10时40分神志不清,呼吸心跳骤停,于12时30分被医院宣告临床死亡。经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病理科尸检,5月11日出具报告书报告死亡原因为:1、食物(奶液等)吸入引起窒息;2、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5月21日曾庆申及其委托的律师来到芗城医院,提出既然尸检报告已经明确死因,按规定医院应进行病例讨论并明析过错,医院没有及时依常规量血压,没有针对休克进行治疗,没有及时依常规诊断吸入性肺损害,为避免损害后果的无谓扩大,及时终止和减轻患儿家属的痛苦,医院应及时通过协商方式处理赔偿事宜。医院的一位副院长一面说对具体病情及治疗情况尚不了解,需要听听经治医生的意见,一面又称不排除医疗过错,但是尚没有发现明显的医疗过错。当晚医院电话回复于次日双方律师见面交谈。

5月22日上午10时30分,曾庆申及其律师按时来到芗城区医院,医院不让曾庆申参加交谈。医院的律师在交谈中承认有医疗过错,但是表示医院没有协商赔偿的打算,因芗城区医院属于国有医院,没有协商赔偿的权限,必须经过法院判决才能赔偿。

曾庆申夫妇对于芗城区医院这种拖延解决争议,增加患方痛苦的做法表示不能接受。指出它违反了医疗纠纷调解的“漳州经验”。

曾庆申的律师表示医院的说法不能让人理解和接受,因为调解是法定解决医疗争议的方式之一,近年来逐步被各地接受和提倡。在推广漳州经验的背景下,芗城区医院不顾已往和现实的经验教训,以国有医院需上报为借口,任由来本医院就医受损害的患方损失继续扩大,任由甚至促使医疗纠纷增加和扩大,于情于理于法皆不能说得通。

2009年5月17日法制日报报道《漳州:九成医疗事故调解结案》:一场风波在去年奥运会开幕之前平息,福建省漳州市司法局派驻芗城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中心的赖水顺大大松了一口气,死者曾某的家属从芗城区医院代表的手中接过15万元,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一起争执不下的医患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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