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B超一切正常 产生下畸形儿产妇状告医院
导读:
刘华称,其在2007年4、5月份怀孕,怀孕5个月左右时到被告处进行B超检查,直到临产前经该医院检查,被告知胎儿发育未见异常,刘华满心欢喜地等待孩子的出生。2008年2月27日,刘华住进被告处待产,并再次进行B超检查,被告的B超员告诉刘华胎儿的状况一切正常。可当孩子出生后,刘华却发现婴儿左腿胫骨严重弯曲,左足趾不全,属畸形残疾婴儿。后经法医鉴定,该婴儿构成5级伤残。刘华还未尝到做母亲的快乐,就要接受孩子是残疾人的残酷事实。刘华产下畸形婴儿后,其家人多次追问被告在进行B超检查时为什么没能检查出来胎儿有异常,被告称是B超员的失误,并愿意赔偿原告2000元,原告认为赔偿数额太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刘华及其家人认为,被告作为医院,在对原告进行B超检查时,应当仔细对胎儿健康状况进行鉴别,并提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合理建议,或由原告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但被告在为原告进行B超检查时,没有尽到职责,造成畸形残疾婴儿的出生,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共计49752元。
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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