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次次正常 产下畸形儿状告医院
导读:
2007年11月,闫某为了要一个健康的孩子在怀孕4周直至分娩都在某医院进行产前超声检查和保健,还在怀孕第16周、27周、38周进行三次常规B超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一切正常,闫某的身体也很健康。2008年4月,闫某在该医院产下一名右耳畸形、唇腭裂的婴儿,经确诊为腮弓综合症。医生建议其带着孩子去上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了解到这个情况后闫某夫妇异常难过。
闫某夫妇诉称,其产下畸形儿是由于该医院的过错造成的,如果该医院的医生及时发现怀孕的胎儿为畸形,那么原告就可以选择终止妊娠,因此,该医院侵害了其知情权、选择权和优生权。
某医院辨称,闫某所生婴儿患有的腮弓综合症属于先天性疾病,不是其进行产前超声检查、筛查所必须检出的项目,而且该院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将该婴儿情况告知原告,故该院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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