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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医疗费是见死必救的制度出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5 20:24:05 人浏览

导读: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相关报道见11版)

其实,不仅公安部强调对交通事故伤员及时进行救治,卫生部也是多次强调见死必救,对危重急诊患者坚持“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救治原则。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医院应责无旁贷地履行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尽管医院有追求经济利润的权利,但医院不能因为其赢利目的而掩盖了救死扶伤的社会性、人文性。

但是,现实生活中,医院对交通事故伤员、流浪病人、无主病人、无钱病人见死不救的现象并非个别。医院往往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舆论往往都是谴责医院对患者不负责任。但是谴责归谴责,医院不救人的新闻仍不时见诸报端。当然,医德滑坡、医风不正,是医院不愿见死必救的原因之一。但是不可否认,医院不救人有其苦衷,也值得深思。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事后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这无疑为破解医院见死不救打开了思路。

尽管公立医院占据着市场主流,但是在公共卫生投入欠缺的语境下,医院又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多靠创收来保证医院正常效益。如果医院救治医疗费用没有着落的交通事故伤员,往往很难得到政策倾斜与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指望医院不计报酬先救人后补费,有些勉为其难。如果急救账单无法兑现,成了医院的包袱,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医生救死扶伤的积极性。有关部门在强调见死不救的同时,完善配套措施,给无法兑现的急救费用提供制度出口,才有望彻底打破见死不救。

从长远来看,完善医院救死扶伤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医疗补偿制度,十分重要。只有为包括交通事故伤员在内的特殊群体急救费用提供制度兜底,解决医疗费用瓶颈难题,医院才不至于拒绝救死扶伤。这正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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