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能够自作主张转院治疗吗
导读:
病人可以自主助涨转院治疗,但是擅自转院治疗的,费用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病人对于自己转院治疗的事情,还是要和院方等协商好再决定。更多关于病人能够自作主张转院治疗吗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据此可知,伤者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治疗,费用自理。
前不久,我上街散步时被伍某驾驶的小汽车撞伤左腿。我在本地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也未痊愈。为了方便照料我,在北京上班的儿子将我接到北京住院治疗了两个多月。谁料在索赔时,伍某说我转院到北京治疗未经本地医院批准,伍某也不知情,因而在北京开支的治疗费、往返车费等4万余元系擅自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负。请问,转院治疗可否自作主张?
答:1988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据此可知,伤者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治疗,费用自理。但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可见,关于医疗费包括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的赔偿,伤者只需尽到如下举证责任:一是提供收款凭证,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凭证等;二是提供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转院治疗是否经批准,则不在其中。赔偿义务人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否认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则不得对抗伤者即赔偿权利人的请求。这样的规定,更加体现了立法对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的关怀,更有人情味。1988年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因为与2003年的司法解释相悖,已失效。从来信看,只要你有在北京治疗的病历和诊断证明及医疗发票等佐证,侵权人伍某不得以转院治疗未经批准这一“老”、“旧”观念对抗你的索赔请求。
1、由转出医院主诊医师填写《某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诊市内转院申请表》或《某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诊转院申请表》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院医务(医保)部门联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并盖章。
2、由转出医院结算处凭《市内转院申请表》,在医保信息系统为参保病人办理出院结算,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转诊市内转院申请登记,并与拟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经对方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确定。
3、由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1个工作日内在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打印有备案结果的市内转院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病人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办理转入住院登记,一份留存备案。
法律快车小编建议:当事人办理转院之前,可以对转院手续进行了解。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病人能够自作主张转院治疗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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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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