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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查梅毒致试管婴儿流产 深圳产妇索赔18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07:30:4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核心内容: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案情回放

  生个孩子不容易,因为医院没有进行梅毒筛查,好不容易怀上的试管婴儿还是没保住,产妇袁女士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8万余元,一审获赔退还医疗费及误工费。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昨天法庭上,法官主持了调解,双方表示同意,但具体方案未当庭公布。

  2011年3月21日,袁女士和丈夫到深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就诊,经检查为继发不孕症、左输卵管整形术后、右输卵管切除术后、盆腔黏连松解术后。同年7月26日,袁女士夫妇在该医院进行了胚胎子宫腔内移植术,8月8日显示受孕成功。3个多月以后,婴儿因为感染梅毒流产了,原来,在进行试管婴儿手术前,医院并未给袁女士做梅毒筛查,而该检查是试管婴儿手术前的必须检查之一。袁女士认为,如果孕前做过梅毒筛查,完全可以避免孩子流产,于是她将深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费、身体伤害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

  该案一审时,中山泌尿外科医院辩称,医院成功帮助袁女士受孕,已经做了该做的。而他们之所以没有做梅毒筛查,是因为袁女士曾在宜春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腹腔镜检查,2011年4月14日进行HIV抗体测定和梅毒TRUST检查均为阴性。中山泌尿外科医院采信并认可了宜春妇保院的检查报告结果,未重新进行筛查。该医院认为,自己是根据2010年国家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直接认可其他医院的检查结果的,有理有据。

  福田法院认为,试管婴儿植入手术关于梅毒筛查是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的检查项目之一,中山泌尿外科医院认可宜春妇保院的检查结果,未对袁女士进行梅毒筛查存在医疗过错。而卫生部那份文件是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

  同时,法院认为,宜春医院梅毒筛查与后来查出梅毒感染相距半年时间,而梅毒筛查本身存在不确定性,梅毒病毒也存在潜伏期等因素,不能确认袁女士感染病毒是在手术之前还是之后,因此无证据证实医院的诊疗过错与袁女士此后确诊为梅毒感染并导致终止妊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中山泌尿外科医院退回袁女士支付的医疗费并赔偿误工费共计3.7万余元。

  中山泌尿外科医院不服上诉,该医院认为,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机构之间检查结果互认并无详细明确的规定,但行业惯例是根据病史陈述,以及医疗界同行业间的检查结果半年内有效的原则互认,以免增加患者负担,医院认为自己无不妥之处。

  相关知识:

  医疗纠纷的误区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

  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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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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