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遗体怎么就成了医疗垃圾
导读:
杨支柱
据2010年3月30日《新京报》记者朱柳笛报道,3月28日傍晚,济宁市洸府河附近居民在洸府河桥下发现15具婴儿遗体(昨天的消息确认,一共是21具婴儿遗体)。“最大的身长有60厘米左右,头发清晰可见,最小的初有人形轮廓。”“济宁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钟海涛介绍,初步调查,15具婴儿遗体可能是当地医院里引流产或者病亡的死婴,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因为洸府河属附近居民饮水水源,钟海涛承认这一事件“属于医疗垃圾处置不当”。
有说:“哪里没有这种丢弃婴儿的,只是没曝光罢了。”此话似乎过于夸张,但同类事件确非头一次发生。2009年6月23日上午,在襄樊市鱼梁洲沙洲整治工程第十标段,一辆大铲车一铲铲出一堆遗体和残肢。当地警方确认这些遗体和残肢来自襄樊市中心医院,并完全接受了医院自己的说法,称这些来自“难产死婴和三无人员的遗体及伤员截肢”。我曾在《新快报》发表文章《襄樊“8具无名尸”应给个明确说法》(2009年6月29日)、《襄樊无名尸“变性”恐别有用心》(2009年7月9日),对警方所确认的院方说法进行了质疑。
的确,当今中国内地堕胎很多,但自愿堕胎的,通常不会等到胎儿“初有人形轮廓”。在现代医学条件下,怎么可能一下产生那么多婴儿或“初有人形轮廓”的胎儿尸体?婴儿的父母为什么没有把孩子尸体抱回去?如果加上抱回去的,这家医院一年要死多少孩子和“初有人形轮廓”的胎儿?它到底是医院还是阎王殿?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任何自然人从出生至死亡都具有人格。一个孩子哪怕出生后只生存了一分钟,他(她)也跟我们一样具有平等的人格。他(她)的遗体跟成年人的遗体在法律地位上并无不同。对人的尊重必然延伸到对尸体的尊重。遗体归死者近亲属所有,性质上属于寄托哀思的纪念物品;但由于保存困难,为了公共卫生利益,应当依本地风俗安葬。他人擅自处理遗体,不但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可能构成侮辱尸体罪。请问钟海涛先生,阁下爷爷的遗体当年是不是留给医院按垃圾处理的?刑法为什么不规定一个侮辱垃圾罪?
当然,如果这些胎儿或婴儿尸体是他们的母亲或父母遗弃的,他们自然不能向医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问题在于,身为人母或身为人父,他们为什么抛弃自己曾经的骨肉?为什么视自己曾经的骨肉为“医疗垃圾”?
这让我想到今天仍然随处可见的流产商业广告。中国法律对胎儿的保护,也仅止保留他(她)活着出生时继承的遗产份额和孕妇不判死刑,既没有“活着出生的,胎儿视为已出生”的概括规定,也没有规定胎儿出生后享有对自己在母腹中所受他人的伤害或受孕期间父母被害(通常是父亲,因为母亲死亡胎儿成活的可能性极低)的赔偿请求权。对母腹中的胎儿尚且如此,又怎么可能给予已经死亡的胎儿或婴儿以人的尸体应有的尊严?只要“一头猪出生,人均GDP增加了;一个人出生,人均GDP却减少了”的潜意识仍然深入人心,中国人就不可能享有人的尊严。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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