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纠纷 > 南宁把患方主张的非法行医案二审判为医疗事故

南宁把患方主张的非法行医案二审判为医疗事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7 19:49:31 人浏览

导读:

医学会能做鉴定法院就能做判决南宁把患方主张的非法行医案二审判为医疗事故南宁市宾阳县中医院被诉隐瞒欺骗擅切肝叶和脾脏致死患者案,患方经过请教专家发现:主治医师廖某根本没有资质实施四级手术,该案属于典型的非法行医案件。而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

医学会能做鉴定 法院就能做判决

南宁把患方主张的非法行医案二审判为医疗事故

南宁市宾阳县中医院被诉隐瞒欺骗擅切肝叶和脾脏致死患者案,患方经过请教专家发现:主治医师廖某根本没有资质实施四级手术,该案属于典型的非法行医案件。而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当地医学会的“鉴定”按照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判决了该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11年1月20日下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被上诉人宾阳县中医院首次向法院提供了手术人员资质的资料,并称肝左外叶切除术属于二级手术,主治医师就可以做肝叶切除手术。患方律师根据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以及术后的病危通知书等证据,当庭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应认定宾阳县中医院实施肝叶切除和脾切除手术属于超越资质和条件的非法行医行为。患者不具备手术指征,医院实施了患者和病情都不需要的手术,属于加害行为。医院不具备紧急输血条件,又没有术前备血;医师隐瞒和欺骗患方实施手术,不仅在术前没有告知要进行肝叶切除和脾切除手术,术中没有告知和取得患方同意,而且术后予以隐瞒。

  专家根据医院提供的复印件《宾阳县中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发现,普外科手术分级管理规定“胃肠吻合溃疡、残胃癌等再次胃手术”属于四级(甲类)手术,属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手术,只能由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实施。

  主治医师廖某为56岁的男患者实施该四级(甲类)手术前,没有按照手术规范进行麻醉医师和科主任参加的术前讨论、没有上报院长审批;手术中出现大出血手术困难而不能勉强手术时,没有及时中止手术没有请示上级医师或科主任。致使患者术中出现心跳、呼吸骤停,术后一直没有醒来。

  该典型的非法行医案,却被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

(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宾阳中医院在二审提供了医方及进行手术的医务人员的资质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参与抢救治疗叶显超的医院及医生具备执业资格的事实。上诉人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医院及医生具有相应资质,但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民事判决书》还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主体适格,鉴定程序规范,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宾阳县人民法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出的(2009)宾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医院赔偿12余万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