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协商
导读:
医患协商
释义
医患协商是争议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双方的争议寻求解决方案的行为。协商是任何民事纠纷得以解决的重要、有效、快速的途径。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当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这一途径比较常用,它可以快捷、有效地化解争议。
医患协商目标
医患协商的目标是双方能达成和解的目的,使双方不借助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比如到法院诉讼)解决双方的纠纷。“和解的最大特点在于纠纷解决无需借助于第三方并且具有最高的自治性,形式和程序上的随意性使得和解具有极大的灵活性。
医患协商主体
(一)医方的主体是医疗机构
因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治疗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行为的后果由医疗机构承担。此处的医疗机构是应根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生个人(除个体或个人合伙的诊所外)或医院的某个科室不能作为协议的主体。医疗机构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协商。
(二)患方的主体包括患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患者出现死亡后果时的协商主体是其法定继承人。患者出现其他情况时,协商的主体为患者本人。如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协商主体是其法定代理人。患方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协商。
医患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医疗纠纷的处理签署协议书时,应注意签订协议的主体要与上述主体相一致,患者的所有继承人均应签署,才可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否则,可能出现协议书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或者未签字的法定继承人向医疗机构主张权利的情况。 医疗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属于私权纠纷。根据权利主体可以自由处分私权的原则,只要医患双方自愿就可以协商。如就医疗纠纷的赔偿达成合意,双方签署的协议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医患双方采取协商方式处理医疗纠纷还需要明确的是医患双方只能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商,无权就行政或刑事责任进行协商。这是因为行政或刑事责任属于公权力处理的范畴。
协议的签署应公平和自愿,患者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主张协议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要求撤销或变更,或者根据《合同法》第52条主张存在欺诈、胁迫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从而要求增加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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