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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和责任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5 13:43:33 人浏览

导读:

除了自身原因和外部原因,导致自己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还有医院带来的医疗损害,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他们有哪些内容?医疗损害赔偿具体的项目,还有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下面我们一起...

  除了自身原因和外部原因,导致自己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还有医院带来的医疗损害,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他们有哪些内容?医疗损害赔偿具体的项目,还有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目录

  一、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二、医疗损害鉴定

  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一、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四)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九)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侵权行为所导致结果,即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与损害程度;二是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责任,即主观上的过失行为;三是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即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措施;四是侵权者与受害者双方的经济状况。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医疗损害鉴定

  第一步,鉴定的委托申请:医学会接受人民法院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交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信息、医患双方信息及委托鉴定内容。人民法院委托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医患双方中的一方在专家鉴定组组成前足额预交;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由医患双方在专家鉴定组组成前分别预交鉴定费的一半或由双方自行协商缴纳。

  第二步,鉴定的受理通知:医学会接到鉴定委托申请后,将根据相关材料结合自身工作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如决定受理将发出受理通知书,这里时间从数周到数月不等。

  第三步,材料的提供:医患双方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下材料:1.患者就诊期间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原件;2.患者就诊期间的医学影像片;3.医患双方的陈述及答辩材料;4.医学会因鉴定需要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5.医学会根据鉴定需要可要求委托人或医患双方提交有关材料的复印件;6.医方还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当事医师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四步,交费(可以与第三步同时进行):可银行汇款或者现场交款。一般鉴定医患双方各付2000元,如评残则需另加800元,可由医患双方商议;法院委托的由法院指定一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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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步,鉴定专家组的组成抽签工作:

  1.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损害鉴定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2.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医患双方,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鉴定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特殊案件,经医学会同意,委托单位可派遣工作人员代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专家。

  3.医学会主持医患双方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医患双方。

  4.医患双方任何一方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医患双方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1)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鉴定专家在知晓存在上述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医学会应当及时通知候补专家参加鉴定,必要时可延期鉴定。

  5.医学会对医患双方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医患双方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医患双方或委托方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若干专家作为候补。

  6.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随机抽取1名以上法医参加鉴定组。

  7.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医患双方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再由医患双方共同签字封存。

  第六步,鉴定现场答辩会的召开:医学会应当在医疗损害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医患双方。医患双方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参加医疗损害鉴定的医患双方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鉴定现场时应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时宣读相关答辩事宜。

  1.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提问,医患双方回答。必要时,专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2.医患双方退场;

  3.专家鉴定组对提供的鉴定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分析、讨论;

  4.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第七步,医疗损害鉴定书的制作和送达:参加鉴定的每一位专家需填写《专家意见表》,书面发表个人意见。鉴定书文稿由组长起草,经鉴定组通过后由各鉴定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形成鉴定通知书后送达医患双方。医学会应当自鉴定材料提交完毕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步,鉴定提交材料的取回:医患双方应当自鉴定书送达之日起半年内,凭签收单取回有关的鉴定材料,其中原件归还而复印件不退。

  三、结果: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错行为在导致医疗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错行为的责任程度。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

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在《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57条规定了,凡违反技术规则的问题,要用技术标准确定过错,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涉及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司法鉴定。

  2、医学伦理损害责任

  在《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55条规定了告知义务,第62条违反保密义务,要以医学的伦理和医学良知作为标准,确定过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涉及医学伦理损害责任司法鉴定。

  未尽告知,造成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造成患者隐私权泄露,可适用《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22条精神损害赔偿。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在《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59条,患者因使用了医疗产品而造成医疗损害的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产品质量法》相衔接,涉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司法鉴定。

  在临床实践中,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如在使用医疗产品过程中存在过失,即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过失,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销售者、生产者最终责任的责任人追偿。

  (责任编辑:汤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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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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