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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钢针遗留患者体内10余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4 08:17:06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在保定市中级法院的主持调解下,高阳县农民蒋宏图终于拿到了42000元医疗事故赔偿款。在十几年前的一次手术中,由于高阳县医院医生的工作失误,导致一段钢针遗留在蒋宏图体内,并给他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事情要从1992年2月说起。当时,蒋宏图因驾车不慎导致车祸,

近日,在保定市中级法院的主持调解下,高阳县农民蒋宏图终于拿到了42000元医疗事故赔偿款。在十几年前的一次手术中,由于高阳县医院医生的工作失误,导致一段钢针遗留在蒋宏图体内,并给他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事情要从1992年2月说起。当时,蒋宏图因驾车不慎导致车祸,并因左腿骨折住进高阳县医院,外科医生张某为其做了髓内针固定左腿骨折手术。1994年10月,蒋宏图再次住进该院,并由医生张某为其做了左股髓内针取出手术。然而,蒋宏图出院之后并未痊愈,多年来一直靠药物维持,而且动过手术的左腿逐渐失去了功能。

为了查明病因,2004年6月,蒋宏图来到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就治。经该院X光片检查,发现在其左股骨中残留着一段钢针。病因找到后,蒋宏图遂向高阳县医院提出赔偿请求。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05年,蒋宏图将高阳县医院推上被告席。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对原告骨折治疗过程中,未检查发现用于固定骨折部位的钢针折断,致使钢针遗留骨内10余年,不仅造成原告左股畸形愈合致残的结果,而且至今仍影响其身体建康,被告对此存有错误。诉讼中,该院依法委托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对该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但因高阳县医院未提供相关材料致使鉴定不能进行,被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案认定为医疗事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6月19日,高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二次手术费250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33295.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513元、鉴定费851.8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在保定市中级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高阳县医院一次性赔偿蒋宏图各项费用共计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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