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12年后被判赔偿
导读:
讯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已经14岁的王博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现在的残疾是12年前的一次流鼻血造成的。值得庆幸的是,12年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自己最终讨回了应得的赔偿。
1993年4月4日,当时还不满两周岁的王博因流鼻血被母亲带到本村李某开办的诊所医治,李某给王博注射了一针“止血敏”,王博随后便出现站立不稳和腿疼等现象,王母询问原因,李某称没问题。3天后,王博症状不见减轻,王母又找到李某,李某称“大人打了针还疼十天半月哩,何况小孩。”后因王博仍不能走路,父母便带其多次到市、省等几家医院求医。同年8月5日,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肌电图诊断为:“左腓神经完全损害,左胫神经重度损害。”1994年5月26日,王博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郾城区人民法院,得到“李某赔偿王博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1645.10元”的判决。李某不服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李某的“农村卫生人员行医资格证书”问题,法院裁定由有关部门处理。其间,王博一家人并未讨回任何“说法”。2004年秋,王博的左腿及左脚再度出现异常,经两次法医鉴定确诊为八级伤残。同年9月22日,王博要求李某赔偿其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5600元,并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王博受伤后只是按一般的损害赔偿起诉李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直至作出伤残鉴定方知自己因1993年4月4日李某的注射行为使其成了残疾,故2004年9月的伤残鉴定之日应当视为伤势确诊之日。据此,法院认定李某的过错给王博造成了伤残,应负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李某赔偿王博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875元。(宋党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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