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属依消法告医院索赔10万被驳
导读:
晚期癌症患者王先生在福建省肿瘤医院住院,医治无效死亡。其家属查核收费清单,认为医院多收了数千元,状告医院要求退还,并赔偿10万多元。近日,晋安区法院审结这桩我省首例病患家属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医院的案件,判令医院返还原告医疗费3197.34元,驳回原告要求索赔1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为治晚期癌症 被多收治疗费
王先生的家属诉称,王先生因患膀胱癌晚期,于去年10月26日入住被告福建省肿瘤医院接受治疗。12月2日,他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后转院治疗,并于今年1月去世。王先生在被告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共花医疗费用14万余元,其中自费10万余元。原告发现被告采取虚假手段多收了4000多元。
家属状告医院 要求给予赔偿
原告认为,患者到被告处接受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消费关系。被告在患者病危之际,采用欺诈手段,多收取患者的医疗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除返还多收取的医疗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费用的金额增加赔偿原告损失,因此要求这家医院赔偿原告损失10万多元。
医院上庭辩称只多收费千元
被告医院辩称,患者入院后,医院对患者进行了积极正确的诊治。引发收费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患者家属在结账时违反医保规定,要求院方将就诊费用记入医保账户,由医保中心再次支付,医院按规定拒绝办理。患者家属心生不满。医院本着对患者负责的态度,对是否存在多收费进行了认真自查,只发现多收取费用1000多元。
被告认为,多收的费用应当返还,但是医院不存在欺诈的行为,不应当赔偿损失,原告的起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退多收款 原告表示要上诉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多收取患者的医疗费为3197.34元,被告基于对计价方式的理解偏差以及医护人员工作不够认真细致而造成计费差错,不存在弄虚作假、另外加价或者以次充好欺骗患者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欺诈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24日采访了原告的代理律师。该律师表示,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正在积极准备上诉材料,将在这一两天内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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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曾是各界争议的焦点。2005年6月,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经过激烈讨论,几易其稿,最终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将医患关系明确列入其调整范围。
(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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