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吊瓶治感冒意外身亡卫生室医生被判赔12万
导读:
卫生室 经检查崂山区郝某死亡系药物过敏 法院判卫生室医生赔偿12万
杨某的母亲郝某到社区里的卫生室去看病,经诊断为普通的感冒。卫生室的田某为其进行静脉输液治疗,这输液一天一次,到了第三天早上,郝某挂上吊瓶不久,就开始出现呼吸困难的症状,被紧急送到了青医附院东院区抢救,到了晚上就不幸身亡。母亲就这样突然身亡,杨某就将卫生室和田某告上了法庭。近日,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结。
挂吊瓶过敏身亡
“我妈就得了个感冒,到卫生室挂个吊瓶,竟然就这么去了,卫生室应该对此事承担全部责任。”家住崂山区的杨某在法庭上表示。据了解,2007年11月8日,因身体不适杨某的母亲郝某到当地的卫生室接受治疗。因为病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同年11月10日早上,郝某再次来到卫生室接受治疗。卫生室田某随后为郝某进行静脉输液,然而输液后不久,郝某突然出现病情剧变,呼吸困难。她遂被送往大医院抢救。然而因病情过重,最终抢救无效于10日晚死亡。郝某遗体于2008年4月火化。
对于郝某的死亡,一家人都感到蹊跷。随后他们通过咨询得知,郝某属于过敏性休克死亡。随后,他们以卫生室没尽安全义务为由,将田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田某对此事负责,并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两次医学鉴定前后矛盾?
在一审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委托了青岛市医学会对此事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郝某的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当时注射的药物都有导致过敏性休克的可能,但在药典中并没有要求注射前要进行皮试,而且这些药物的配方不存在禁忌。”医疗鉴定书中给出了这样的结论。然而对于这样的结论,杨某并不能认可。“卫生室应该赔偿我们的全部损失。”杨某表示。
因对鉴定结论不满,杨某申请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于是,法院又委托了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显示:郝某是药物过敏性休克,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认为田某在对郝某输液时,没有按要求在现场观察,也未能正确判断药物过敏性休克的病情,没有及时采取有效处理,存在一定过错,应负轻微责任。
法院判赔偿12万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两次医疗鉴定不矛盾。于是法院判决田某承担25%的责任,赔偿郝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法院才判卫生室担1/4的责任,这也太不合理了!他应该承担全责。”得到一审判决后,杨某很不服气,很快上诉至市中院。而田某在看到一审判决后,也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青岛市医学会鉴定结论显示郝某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我不应该为此承担1/4的责任,而且赔偿金额里包括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太高了”。
二审期间,法院认为这次医疗行为虽经青岛市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湖北方面鉴定,存在医疗过错,两者并不矛盾。因此,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杨某、田某双方的上诉。(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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