贻误最佳治疗时间致新生儿死亡医院判赔2万元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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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院网讯 商水县张明乡一农妇王某,在该县一镇卫生院分娩做剖腹产手术时,由于麻醉师未及时赶到,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致使新生男婴重度窒息,抢救无效死亡。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诉至法院。日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该镇医院赔偿王某夫妇精神慰抚金2万元。
王某是商水县张明乡一农妇,2005年12月3日,其即将分娩前期,来到该县一镇卫生院作B超检查。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正常。但王某仍心存疑虑,于是,便拿着B超报告找该镇卫生院妇产科医生刘某,询问有关情况,刘某告诉王某,其属于过期妊娠,需要做剖腹产手术。因当日无分娩的任何症状,王某便回到家中。
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开始感到下腹疼痛,其丈夫忙找到本村医生说明情况,村医生看病情紧急,迅速与镇医院妇产科医生刘某联系,刘某答应为王某做剖腹产手术,因医院当时没有找到救护车司机,王某的丈夫等4人,就开车直接去了该镇医院。凌晨3时30分,王某被送往镇医院后,接治的医生刘某用胎儿监护器检查胎儿正常。在此期间,刘某多次与本单位唯一的麻醉师联系,都没能联系上。无奈,刘某告诉王某采取自然分娩法,可由于王某腹部疼痛难忍,凌晨5时许,麻醉师赶到医院时,才开始做剖腹产手术。6时许,一男婴出生,可因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
商水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即将分娩到该镇医院就诊,双方已经形成医患关系,该镇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应对病危重病人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达不到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告知病人转诊。而该单位的接诊医生,明知麻醉师不能及时赶到,却未让王某及时转院,而让患者长期待产,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致使新生婴儿死亡。由于此行为给王某夫妇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医院应对王某赔偿相应的精神慰抚金,依据相关规定,以2万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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