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缺陷药品、器材等致人损害问题
导读:
医疗缺陷药品、器材等致人损害问题
医疗单位病员提供诊疗护理,需要使用药品、各种器材、辅助材料等。这些大部分不是由医疗单位生产的而是由其他厂家生产的。由于有缺陷的药品、器材的使用给病员造成损害,显然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所规定的“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的损害。如何处理这种损害后果呢?
在我国的医疗实践中,医疗单位既是诊疗护理服务的提供者,同时与是药品的最大零售商。而且由于没有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之严格划分,医疗单位似乎什么药品都销售。一个很值得重视的情况是,在绝大多数医单位,销售药的收入远远高于提供诊疗护理服务的收入。这显然是不正常的。鉴于这一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缺陷、器材等致人损害的赔偿应当按我国产品质国法所确定的赔偿原则办理。
如果医疗单位是缺陷药品、器材等的生产者,医疗单位则应对所造成的损害负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如果医疗单位不是缺陷药品、器材等生产者,医疗单位则应对其所造成的损害负过错的赔偿责任,即只有在有过错(如未按规定严把进货关,在保存药品过程中有过错等)的情况下才负过错的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很难指明缺陷药品、器材的生产者,因此受害人得直接向医疗单位主张产品责任,医疗单位不得推诿,但可于无过错之情形向生产者追偿。如医疗单位不能指明具体生产者,则应承担生产者的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医方无过失的缺陷性医药器材致人损害医方无过失的缺陷性医药器材致人损害,是指医方使用的医药器材存有质量缺陷,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但医方的使用行为本身并无过失,它包
老百姓在看病就诊过程中,有时候会发生医疗过错,医护人员因为医疗过错对患者造成伤害后,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双方经常会因为赔偿问题而引发纠纷,导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