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防范医生的“合法性伤害”
导读:
吴帅 医生
2009年底,因与医院领导发生争执,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高压氧科护士郭俊梅被鉴定为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郭俊梅诉至法院。今年5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俊梅胜诉。法院认为,康宁医院医生高北陵仅根据与郭俊梅的一次谈话,就初步诊断她患偏执性精神障碍;深圳市二院凭此初步诊断,就为郭俊梅调整工作,行为过于草率。但不需承担法律责任。郭俊梅表示,她会继续上诉,追究这位医生在这起案件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南方都市报》5月9日)
一位医生,仅通过一次谈话,就给你下了精神疾病诊断。更恐怖的是,你还被你所在单位公开宣称患有精神病——因为你的病情资料及隐私被主治医生公开泄露。尽管医生诊治行为明显有过错,并给病人带来极大身心痛苦,但这位医生却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难道不是一种赤裸裸的合法性伤害?
为什么一些病人要给做手术的医生送红包?因为病人担心,如果不这样,医生可能使用“合法伤害权”。如故意延迟手术时间,打麻药故意不打足量,或不给病人及时对症处理疾痛等。最极端的“合法伤害”在于,某些“别有用心”的医生会主观故意夸大或无视你的病情,甚至虚构出一些莫须有的理由,让你饱受不必要的折磨,以实现某些商业目的或为个别官员的权力服务。近几年来,类似新闻已多次见诸报端。
问题关键在于,医生诊治权是得到专门的法律保护的。鉴于医学复杂性,医生一般不需对误诊承担法律责任。前不久,备受社会关注的山西一医院“强行取肾”事件中,小伙胡杰遭医院及手术医生强行非法取肾,而进行手术的医生也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进行手术尚如此,更不要说下诊断书了。
一部全国性的《精神卫生法》为何历经26年仍“千呼万唤出不来”?前不久,参与起草的专家坦言,“由于精神科医生与公众、患者、法律界人士等在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收治问题上,分歧巨大,《精神卫生法》在这里‘卡了壳’,何时出台难以预料。”这种情况,就是基于公众对医生权力过大负面效应的担忧。
世界上,限制医生权力的做法也不少。在新加坡,为防范心脏支架被过度使用,患者如做3个以上心脏支架,医生必须书面说明理由,接受专门委员会专门审核。如果审核不通过,医生的行医资格会受到质疑。政府可能拒付医保费用,并吊销该医生行医资格。去年两会上,政协委员、广西医科大学的马亦龙教授提到,他在日本考察时发现,日本存在着第三方监管机构,当他们发现某医生开出的药物费用过高,就会进行调查,一旦发现问题,该医生会被终身禁止行医。在美国,一旦医生被确认出现人为造成的医疗失误,就会蒙上职业污点,被纳入信用档案,将很难找工作。遗憾的是,在我国,这方面还未出台相应监管措施。
尽管我们都相信,大多数医生在诊治上能从客观出发,而不是出于那些丑恶和别有用心的意图。但这一个个鲜活案例还是提醒我们,医生的“合法伤害权”不容小视,应该尽快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及问责体系,填补这种空白,防范对社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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