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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一医生疏忽输液漏液导致病人死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4 20:09:25 人浏览

导读:

鲁中晨报全媒体记者张盈通讯员高敦常双报道鲁中网11月4日讯对于医护人员来说,最其码的职业要求应当是遵守诊疗护理规范,避免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公民才能放心到医院就诊。可是就是有的医护人员疏忽大意,不按规程办事,致使手术后的病人在输液过程中发生

鲁中晨报全媒体记者 张盈 通讯员 高敦 常双 报道

鲁中网11月4日讯 对于医护人员来说,最其码的职业要求应当是遵守诊疗护理规范,避免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公民才能放心到医院就诊。可是就是有的医护人员疏忽大意,不按规程办事,致使手术后的病人在输液过程中发生事故而死亡,使患者家属痛心,让医院名誉受损,实在不应该。

2010年6月某日,安某因“腹胀1个月,加重半月”入住某医院,被诊断为“结肠癌”。一星期后,医院为其实施结肠癌根治术,手术成功顺利,术后安某仍在医院恢复养病。一日上午,医院医护人员为其输液,因违反操作规程,输液时导致漏液,致刚刚做完手术,身体虚弱的安某难以支撑,虽经院方全力抢救,安某最终因医治无效而死亡。

安某家属针对患者安某的死亡原因与院方发生争议,主张因医院医护人员漏液导致大量气体进入患者血管内,致安某突发急性脑梗塞、心肌梗塞导致死亡。医院辩驳称虽然漏液但处置正常及时,不存在大量气体进入安某体内,安某的死亡与医院治疗没有因果关系。双方争执不下,诉讼至法院,并同时提交医学会申请做出技术鉴定。东营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可以认定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诊治中存在过失,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对原告目前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对患者死亡负主要责任(60%)。

法院在审理时,采纳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判决医院承担安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等费用的60%。同时,认为安某死亡系因医疗事故致死,给其家属造成精神痛苦,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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