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院延误治疗致幼儿死亡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导读:
2007年1月13日8时许,5岁的郭某在晒坪玩耍时,被正在倒车的面的撞倒,9时10分,郭某被送往遂川县于田卫生院救治,医师对其进行B超、X线拍片等初步诊断,认为其是受惊吓所致并无大碍,留院接受输液治疗即可。至11时许,郭某病情加重,经其亲属再三要求医师才同意转院。12时许,郭某在送往至县医院途中死亡。9天后经法医尸检确认,郭某由于汽车撞击形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出血,腰部血肿、肝脏、肺脏挫伤并出血、胸膜、膈肌及肠系膜撕裂伤并出血。其死亡原因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原告郭某的父母认为,被告疏忽大意,未能正确诊断病情,延误了治疗时机,对郭某的死亡,具有重大医疗过错。遂将被告卫生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体检验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8.9万元的50%即4.45万元。
审理中,经吉安市医学会鉴定,郭某的的死亡系自身病情发展所致,医院的不足与其死亡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吉安司法鉴定中心结论为;郭某的死亡与卫生院的医疗护理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在治疗中存在对患者的检查不详细、不全面,主治医生临床经验不足等过错,应承担差错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对郭某多组织、多脏器损伤出血,病情重,变化快(尤其是幼儿变化更快)的病情估计不足,过于依赖仪器检查,忽视对患儿的严密观察,在客观上延误了救治时机,对患者死亡并不排除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遂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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