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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9月17日卫生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2 02:26:16 人浏览

导读:

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山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所遇问题的请示》(鲁卫字〔2004〕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
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312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所遇问题的请示》(鲁卫字〔2004〕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适合的场所和与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为非法行医。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乡村医生不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理。乡村医生未经注册行医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有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填写相应的执法文书等。 对社会举报的案件,可以填写案件受理记录文书,卫生监督机构核实后立案查处。对举报人坚持匿名举报的,不必需制作询问笔录,可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说明情况。 此复。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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