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伪造病历一审被判赔21万
导读:
法院认定病历造假理由
从字迹颜色深浅来看,产生争议的两段文字墨迹加重;
从书写顺序看,原有文字书写连贯、流畅,至最后医患签名处未见墨迹减轻至无墨水的迹象,与被告医院的辩解不符;
从书写习惯看,引发争议的两段文字分别为第3和第6项,即使是重新加入墨水后书写,也应按照先后顺序书写,不可能越过第4和第5项。
综上可以认定,两段文字显然系术后添加。
2004年,孙女士的父亲因癌症入住大连某医院,先后接受四次手术,病情未减轻,反加重,于2006年去世。孙女士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诸多问题,于是起诉医院,索赔30万元。庭审中,孙女士根据病历中的两段墨迹明显加重的文字指责医院伪造病历,而医院则辩解,当时钢笔没墨水了,重加墨水后,墨迹自然加重。日前,法庭结合相关证据,认定医院伪造病历,判令医院赔偿孙女士21万余元。
四次手术 没能留住父亲
孙女士起诉称,2004年7月5日,她的父亲因直肠癌入住被告医院。同月8日,孙父接受部分直肠切除及造瘘术,但术后却出现吻合口瘘,有淡黄色液体大量流出。其间,孙女士多次要求院方对流出物进行化验,均遭拒绝。 4天后,医院又对孙父施行横结肠查瘘术,但近6个小时的手术最终却被记载为2小时,而且,第一次手术后,院方还擅自修改了手术同意书的内容,显然是想掩盖真相。
同年8月,孙父再次接受清创术、腹壁窦道剔除术,造成小肠瘘。 2005年3月,孙父接受第四次手术,但其后病情越发恶化,最终于2006年10月18日死亡。医院随后作出死亡诊断:直肠癌术后复发,肺转移癌,肝转移癌,肝肾综合征,肾功能不全。但孙女士认为医院在整个诊治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要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0万元。
墨迹不一 病历涉嫌造假
庭审中,孙女士一方指出,2004年8月27日的手术同意书中第3项“腹壁窦道剔除术”和第6项“大肠及小肠漏NA损失”这两段文字墨迹明显比其他内容重,显然是被告医院为逃避责任而填补和修改的。但被告医院则辩称,可能是手术前一天医生写好后,第二天根据实际情况一边告知患者一边补充的;也可能是同一天因钢笔没墨水了,重加墨水后书写的。但无论哪种情况,这些内容均是在手术之前完成的。
自2007年起诉至今,孙女士及被告医院多次提出鉴定申请。 2008年4月,大连市医学会对此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该病例属于4级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 2009年12月,辽宁省医学会根据孙女士的申请作出重新鉴定,结论为:该病例构成3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010年11月,相关司法鉴定也有了结论。
伪造病历 医院被判全赔
那么,医院究竟有没有伪造病历呢?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医院的辩解,可以确认上述两段文字与其他文字并非同一时间形成。同时,多项证据证明,腹壁窦道剔除术是后增加的,而不是术前告知患者的。
本月8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孙女士各项损失合计21万余元。
万峰 记者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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