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难产医生迟到并伪造病历 医院判赔5万元
导读:
苏州市中医医院胡姓医生因私事耽误抢救时间,致孕妇胎死腹中,并在事后伪造了病历档案。近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定苏州市中医医院应赔偿伤者顾女士含医疗费在内的共计5万余元。
案情
迟到4小时致婴儿胎死腹中
该事件发生于2014年4月29日,顾女士因羊水破裂,住进苏州市中医医院。5月1号上午,妻子出现胎心率偏高情况,下午3时,顾女士丈夫施先生许致电妇产科主任胡医生要求进行紧急处理,而对方在电话中答应了5分钟就到,但直到4小时以后才赶到医院进行手术。
对此,苏州中医院方面辩称,顾女士确实在医院就诊,院方在5月1日上午也发现了胎心监测异常,但当事医生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及时汇报病情并与家属沟通,存在一定不足。但婴儿宫内死亡主要是其孕周小于32周,胎膜早破早产所致,院方不足并非胎儿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属于医疗事故。
施先生称,事发次日,其特地要求要留存病例材料,没想到发现医院医生在伪造病历后居然忘记将原件抽走。随后,其将该材料送交给了苏州市卫生局,并将苏州市中医医院诉上法庭。
苏州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人此前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确认,经卫生局工作人员深入调查后,认定胡姓和张姓两名医生伪造医学文书有关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二人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判决
判定医生伪造材料赔偿5万元
判决书称,苏州中医院的病历资料中出现两份记录时间一致,但胎心数值不一致的待产记录,经苏州市卫生局查明,系胡姓医生于2014年5月2人与产科值班医生张某某涂改后,交由护士重新抄录造假。苏州市医学会对苏州中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进行鉴定,但由于缺主要鉴定材料,无法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苏州中医院伪造待产记录,而该待产记录系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关键证据,现因待产记录缺失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无法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推定被告苏州中医院对顾女士的相关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赔偿其相应损失。
法院判定,苏州市中医医院应赔偿顾女士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6113.84元。
施先生称,其对该结果表示认可,不再继续提出上诉要求。
(原标题:孕妇难产医生迟到并伪造病历 医院判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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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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