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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毁病历续:患者家长再次理论未得答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2 13:10:32 人浏览

导读:

烟台大众网7月30日讯(记者魏民)7月28日上午,烟台市芝罘区妇幼保健院医生拒绝患者家属王先生复印病历,并当场将病历撕毁,而且医生与患者朋友撕打起来。事发后,医院当日拒绝接受采访,告诉记者两天后再了解情况。30日下午3时左右,记者致电当日所留的烟台市芝罘

烟台大众网7月30日讯 (记者 魏民) 7月28日上午,烟台市芝罘区妇幼保健院医生拒绝患者家属王先生复印病历,并当场将病历撕毁,而且医生与患者朋友撕打起来。事发后,医院当日拒绝接受采访,告诉记者两天后再了解情况。

30日下午3时左右,记者致电当日所留的烟台市芝罘区妇幼保健院的院长办公室电话。一不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院长不在办公室,并让记者等候,约摸3分钟后,该工作人员确定地说院长不在医院。5分钟后,记者再次拨打该电话,医保处的一姓龚的主任接起了电话:“主要领导都生病了,我不分管这头,不能答复你。”

在拨打妇幼保健院电话未果的情况下,记者联系到了当事人王先生。王先生告诉记者,28号下午他曾经去了一趟妇幼保健院,没有找到院长,一姓王的副院长告诉他等院长回来再说,她说了不算。“我感觉他们是一直在拖着。”王先生说,今天上午他又去了一次医院,王院长接待了他,并再次告诉他“大院长”不在家。另外,记者了解到,被打伤的王先生的朋友经检查,除了胳膊和腿部受伤外,鼻子软骨也有挫伤,目前正在家静卧休息。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另外,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对于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和以及未按照规定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等情形,条例规定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截至30日晚记者发稿时,王先生又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医院让他第二天再去协商。对于此事,本网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家属印病历遭拒 烟台妇幼医生当场撕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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