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对霸王条款要勇敢说“不”
导读:
“最终解释权归店方所有”、“特价商品一律不得退换”……从现在起,这些明显带有“霸王”色彩的条款,将被视为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此前,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将此简称为《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将视作合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但在笔者随后对此进行的走访中发现,在一些地方,“霸王条款”仍然“我行我素”,屡屡皆是,尚未绝迹。
在三门县城关海游街某服装品牌专卖店入口处,“部分商品打8.5折”的促销牌很显眼,吸引着市民进店选购。当笔者细看这块广告牌后,发现促销语下方写着这样一句话:“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笔者询问店员是否知道新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把这种说法称作“霸王条款”,对方一脸疑惑,称不知道这也算“霸王条款”,她们一直是按照以往方式打的广告。
而在很多的酒店、餐厅门口,“本店谢绝自带酒水”的“温馨提示”牌依然被摆放在餐厅入口处。笔者上前询问,餐厅工作人员显得相当谨慎,表示并不知情。
不但商家对这一条款还不知情,很多市民对此也并不了解。近日,在三门县某健身会所,杨小姐刚办了一张两年的健身卡。只见会员章程中最后一条提到:“本章程的规定、颁行、增删、修订、废止及实施细则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本章程解释权归××所有。”当笔者告诉杨小姐这是“霸王条款”时,她很诧异,反问道:“合同不都这样写的吗?”
笔者了解到,大多数市民都知道遭遇侵权行为后可向消保委投诉,但也有人认为,“为一点小事投诉太麻烦”。
据了解,我省对于房屋买卖、旅游合同、物业管理等方面的“霸王条款”,早在多年前就有了格式条款备案,并实施多时。如今,国家出台了有关办法,对“霸王条款”增加了罚责,彻底结束了“霸王条款”格式合同处罚无统一标准和依据的“真空”期。
我们在这里要善意地提醒广大消费者:当发现类似“霸王条款”或者自身权益受侵害时,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或消协反映、投诉。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记得索要购物凭证、购物发票等。如果是接受服务时发生了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还要记得保留书面的证明材料和收(依)据。
商品和服务交易中,消费者常常遇到“霸王”条款。对此,该《办法》规定得很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5种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同时该《办法》强调,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3种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6项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我们呼吁:消费者对“霸王条款”要勇敢说“不”!这没有什么好犹豫的,也是不可调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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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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