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赔偿标准
导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了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事实上还有很多朋友对这些权利还不清楚,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一)产品“三包”的维权时限规定
“三包产品”是指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等问题,消费者享有的服务法。这类产品的“三包”期限,不是从出厂之时计算,而是从销售之日计算,即从产品的销售发票的日期开始计算。
(二)“换货”的时限规定
“换货”是指产品出售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性能性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要求换同一产品的行为,提出这种要求,一般规定是在产品售出七日内或经三次修理仍不能解决问题,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提出“换货”要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服务。
(三)“修理”的时限规定
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修理的,如果是因生产厂家未提供零配件而导致修理人在九十天内未修理或者未修复的,修理人应在保修的修理状况中写明,消费者凭此记录要求销售人调换同类产品;如果是修理人自已造成的,修理期限超过三十天的,应由修理人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类产品,并承担费用。
(四)消费者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期为二年;
(五)申请执行的期限
指责任经有资质部门确定后而不能执行,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
1、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
2、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赔偿标准的信息,由上可知,若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遇到商品质量有问题或是存在以假充真等情况时,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获得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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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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