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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立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4 03:00:17 人浏览

导读:

【消费者保护】如何完善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立法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十年前颁布实施的,当时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制定该法的时候,有很多问题考虑得不甚周详,规定得也不很具体,因此今天适用起来在许多场合已是不太适应,甚至是无能为力。建议:

  【消费者保护】如何完善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立法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十年前颁布实施的,当时正值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制定该法的时候,有很多问题考虑得不甚周详,规定得也不很具体,因此今天适用起来在许多场合已是不太适应,甚至是无能为力。建议:

  (一)从立法上明确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立法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因此立法上必须进一步完善,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二)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消费者权益不是一项权益,而是一束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入世以后像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进一步扩大,随之而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不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

  (三)建议立法机关收回立法草案起草权,亲自起草法律,避免委托具有利害关系的、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门起草法律。从立法上明确消费者的概念。所谓消费者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是经营者的合同。这是各国通用的定义。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我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采用了不是消费者就是经营者的“二分法”。消费者是以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排除了生产消费的目的,把除此之外其他个人目的的消费者全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消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在程序法中没有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消费者在举证方面明显处于弱势;现行的消费纠纷解决方式耗时费力成本高,对普遍存在的小额消费纠纷没有建立一个好的投诉解决机制,很多消费纠纷因鉴证费无人出而无法解决,调解无法进行。应设立商品质量鉴证费基金,遇到消费基金时,先由基金垫支,鉴定后不合格的商品由经营者承担鉴证费,合格的商品视消费情况而定。若标的额大,由消费者出,若标的额小,则由基金代支;也可与有关法定检测机构约定,定点检测,商品质量合格不出检测费,商品质量不合格由经营者出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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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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