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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消保委状元分会成功调解一起“一物二卖”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17:00:13 人浏览

导读:

张先生和周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拥有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农贸市场7号摊位的经营权。周女士于2009年9月份将摊位经营权转让给林先生,已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后移居国外。2010年2月6日,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2010年2月6日与陈先生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摊

张先生和周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拥有温州龙湾区状元镇农贸市场7号摊位的经营权。周女士于2009年9月份将摊位经营权转让给林先生,已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后移居国外。2010年2月6日,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2010年2月6日与陈先生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摊位经营权转让给陈先生,并收取陈先生20000元定金。其后,陈先生偶然得知该摊位经营权已转让他人,由此与张先生发生纠纷。

2010年3月2日,陈先生向状元工商所申诉。经状元工商所工作人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于2010年4月14日达成如下一致协议:被诉方张先生和周女士退还申诉方陈先生定金20000元;被诉方张先生和周女士支付10000元给申诉方陈先生作为补偿;被诉方张先生和周女士将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农贸市场二楼275号的生食摊位无偿转让给申诉方陈先生。

据了解,“一物二卖”纠纷主要涉及两大问题:一是最终由谁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一是对签订合同但最终未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人的救济途径。对此,我国《物权法》第9条、14条、15条、20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通过公示预防,从源头上预防“一屋二卖”的情形的发生;通过违约救济,区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生效与所有权变动生效,承认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对出卖方课以转移房屋所有权即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如果出卖方违反此项义务而导致买受人最终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对买受人进行违约救济:如果房屋所有权还在出卖人手中,买受人可以请求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如果房屋所有权已转他人之手,买受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由此为实践中解决“一物二卖”纠纷确立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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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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