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登错了?可以免责了?
导读:
2008年10月2日上午,消费者林先生向福州市鼓楼区消委会、12315投诉称:依据福州市百安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08年9月28日在海峡都市报上刊登商品促销广告:促销抽油烟机,原价1799元,现价1399元,限2008年10月2日当天购买。消费者林先生于当天在商场未开门前就到商场门口等候其开门营业,而商场刚开门营业,即告知促销商品抽油烟机已售完,商场当班经理解释说:“因刊登的商品促销广告内容有误,商场门口已重新张贴该促销商品已售完的告示。”双方各持己见,发生争议。要求解决。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12315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发现已聚集二十几位情绪激动的消费者持百安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刊登促销商品广告要求其兑现承诺。消委会当场指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做出具体确定的承诺,应当履行。若不履行,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百安居发布商品促销广告与实际销售行为不符而引发的群体投诉事件,引起了消费者怨气,影响社会安定。百安居作为企业应守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十项义务,在消委会的主持下,百安居向在场的二十几位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将库存的油烟机以促销价1399元出售。
点评:
促销广告有意无意的“错误”,明显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无论从职业道德还是法律规定看,经营者都要为自己所做的承诺负责。否则,将扰乱和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经营者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才能树立起诚信经营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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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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