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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06:40:19 人浏览

导读: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最基本的合法权利,但是在日常的消费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经常存在着被侵犯的现象。消费者应该仔细的了解知情权被侵犯的具体表现。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最基本的合法权利,但是在日常的消费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经常存在着被侵犯的现象。消费者应该仔细的了解知情权被侵犯的具体表现。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最新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

  (一)未向消费者告知

  游客汪某投诉:11日入住某宾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将车停放在宾馆内。当时宾馆总台未告知停车需要单独收费。住宿三天后,汪某才知每天要收停车费10元。游客汪某认为未事先告知需收费停车,拒绝支付,随后引发纠纷。汪某对此进行投诉。后经调解,免收汪某三天的停车费。

  消费者的知情权似乎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诸如商家推出的各类活动所注明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等等。依据《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宾馆违法了《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二)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某商场打出“清仓大处理”的广告:“西服一套原价1888元,现价188元,是全市最低价”。小李立即购买了一套,但在附近其他商场,他看到同样品牌,同样质量的西服才88元,小李感到上当了,就对某商场进行了投诉,告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蒙受了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告知的案例。

  (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

  陆先生近期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新购的别克轿车时遭遇了一件怪事。他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维修保养手册填写的提车日期、提车起始公里数均与实际不符,更怪的是客户签名处签的竟是别人的姓名。交涉中,公司员工称通用公司的产品质量因地域不同所以质量状况亦不同,签名事宜是公司内部流程,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听到如此的解释,陆先生一怒之下向消保委投诉要求解决。消保委调查发现这一事件因该公司员工误操作所致,汽车销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的维修保养手册应该与提车时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同时客户签名也应由消费者签署,并且必须与行驶证上的名称一致,这样新车才能进入正常的保养维修。该公司的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员工“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的解释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商品的完全告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消费权知情权存在的原因

  消费者只对自己准备购买或已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正是消费者消费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如今社会分工更加多样化、更加精细,每个人都不可能完全实现自给自足,都要通过交换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通过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等手段来实现。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每个人生活需要的实现都要借助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消费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只有通过消费这一手段消费者才能实现其预期目的。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行为属于消费活动,将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它们都表现为消费者以支付货币为条件而直接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但对于使用商品这一消费形式,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在世界上也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当然,提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商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并不是同一个人,如将购买的生活消费品赠与他人使用、在别人家里看电视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使用者在使用商品的过程中,服务的接受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而受到损害。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对社会弱者权利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以消费者为核心,所以也应将商品的使用者、服务接受者纳入其调整范围。

  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形,有些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往往并非供自己使用,如建筑商将盖好的新房屋卖给消费者,而购买房屋的消费者又将房屋转让他人。此时附着于房屋的设备若有瑕疵致人身财产受损害时,与原买主不同,房屋的买受人与零售商或开发商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上的关系,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8条修正款的规定:“出卖人对于合理情形下被认为使用消费品或受产品影响的人,因产品的瑕疵导致个人生命伤害时,均应该承担明示或默示的保证责任,而不是任意排除此适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这种情形纳入调整范围,这种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充分的。同样在接受服务的时候,也存在支付费用者与实际接受服务者不一致的问题。这种情况同样可看作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中,这就是消费者知情权客体和实现手段上的特殊性。

  三、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方法

  (一)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消费者要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要加强维权意识,许多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也就听之任之,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几元钱的小事大动干戈。一些经营者抓住消费者这样的心理,不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加强维权意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如何提高维权意识,我认为,消费者应该做到,只要有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事情出现,消费者都应该用法律或去消费者协会保护自己.多看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书籍,来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以备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参加一些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多看一些案例,以备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知道.

  (二)司法保护

  在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可能告知销售人员按照实际情况或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内容向消费者介绍商品,但这并不排除经营者违反《广告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来看,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买卖关系时,经营者已经告知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则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受到损害,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尚未发生买卖关系,消费者仅以经营者的广告用语不真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依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追究广告主的民事责任;如果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案件当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应当打击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

  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对消费者进行欺瞒,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

  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起诉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起诉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起诉。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知情权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

   (2)对已受理的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

  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知情权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知情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保护

  《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

  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虚假广告危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的全部内容。如果在日常的生活当中遇到了被侵犯知情权情况的发生,可以打电话给消费者协会维权。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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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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